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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商周兩代,行等級分封制,納“貢”代稅。所謂“青州厥貢鹽”,就是以“鹽”作為貢品,向上級交納,以代賦稅。當時,對食鹽的產運銷,聽任百姓們自己經營,官府僅在產地設定官,督促民眾按時採煮。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名列春秋時期福布斯富豪排行榜前三名的猗頓,原本只是一個貧下中農,後來在理財專家陶朱公(就是拐跑西施的范蠡)的啟發下,把家搬到河東鹽池附近,專心搞起鹽業和畜牧生意,僅十年就成為富可敵國的企業家。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鹽業經營的巨大商機和利潤,被齊國的國相管仲看在眼裡,他親自擔任起商務部長,一心為國家搞創收,直接將食鹽的生產、運輸、銷售收歸國有,推行食鹽國營制度。齊國臨海,擁有豐富的海鹽資源。儘管在食鹽生產方面,管仲部分放權給老百姓,但官府仍然嚴格控制食鹽資源的管理和生產者的生產時間。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私自制鹽犯法私鹽,是指違反政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氾濫通常同政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係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產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販賣私鹽都是違法行為。在古時私鹽違法主要目的是控制鹽業的稅收;而當前私鹽違法是因為它還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問題。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三國、兩晉注重專買,南北朝時徵稅制復起。隋至唐前期,取消鹽的專稅,和其他商品一樣收市稅。唐安史之亂後,財政困難,鹽專賣又開始實行。此後歷朝歷代,都加強了鹽專賣,對鐵則實行徵稅制,不再與鹽同例看待。鹽鐵專賣使封建國家獲得了可觀的收益,特別是鹽,一直是歷代封建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專賣商品,其收入是歷代政府的重要財源。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中國歷史上私鹽真正成為政府的心腹大患,是唐末以後。從大的方面來說,“均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化,這樣導致國家稅賦分流進入大、中、小地主手中,國家田賦收入降低,那麼就更依賴鹽利及對其他民生經濟資源的壟斷。另外由於土地關係的變化,無地遊民、雜役、僱工越來越多,這些人在生活沒有著落的時候,極容易成為從事販賣私鹽的亡命之徒。例如天寶年間鹽價高企,普通百姓幾乎購買不起,但鹽又是剛性需求,每個人都要吃的,利之所在,人共趨之,所以私鹽開始氾濫,官府酷刑亦不能止,甚至愈禁愈猖。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甚至嚴重的話處死?

宋代以後,政策更苛,說四川等地,“地險山僻,民以私販為業者,十率五、六”,不要說邊遠地區,就連首都臨安也私鹽猖獗。元末在沿海地帶,甚至私鹽公行也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