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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給孩子找了個女家教,誰曾想到,她竟然成了第三者

吉林長春,女子孫某為了提高孩子的成績,給孩子找了一個女家教,看著29歲的王某,孫某有些擔心,畢竟,她也聽過某些傳聞。

之後,孫某說服了自己,王某不是培訓機構的職員,她是某學校的老師,有正當職業,為人和氣,很正經,看著也不像亂來的人。

誰曾想到,突然有一天,孩子告訴孫某,爸爸與老師的關係有些對勁,兩人經常偷偷地在一起,很親密,像是在談戀愛。

孫某當時就慌了,她沒想到,自己也會遇到這種事情,但孫某終究不是普通的女性,她讓自己冷靜下來後,開始收集丈夫出軌王某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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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不要緊,一查就被嚇了一跳。兩人已保持不正當關係長達4年之久,還經常在自己家裡、酒店內發生關係,非常大膽。

證據收集完後,孫某開始了破局行動。

當丈夫再一次與王某到某酒店私會時,孫某等在樓下,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民警來了個捉姦在床。

隨後,孫某又向王某所在學校、教育局投訴,並公佈了王某破壞自己家庭,與自己丈夫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的證據,讓王某無法在學校立足。

學校透過調查後,對王某作出了記過處分,王某當年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緊接著,孫某以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處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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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感情是否破裂,沒有客觀標準,只能進行主觀判斷,但是,這一條列舉了5種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其中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和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孫某丈夫雖然出軌了王某,而且兩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但是,並不屬於“與他人同居”。

法律上的同居認定,非常嚴格,需要長期、穩定的一同生活,或者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這裡說的長期,一般是指3個月以上。

也就是說,孫某與丈夫離婚,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屬於“與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配偶一方有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庭上,孫某提供了100多段王某與丈夫在一起的影片,其中不乏兩人親密的片段。

民事糾紛,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不管是離婚訴訟,還是損害賠償,都需要無過錯方提供證據證明。

最終,因孫某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法院審理後,支援了孫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