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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雲貝"商標無效宣告維權成功

桐鄉烏鎮雲貝兒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特委託我公司代理對小龜線上(上海)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3類商品上申請的第18719423號“雲貝”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事宜,並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本案申請人“桐鄉烏鎮雲貝兒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為“桐鄉市烏鎮繡衣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酒店投資管理。足以可見,申請人的領域已經涉足到了酒店服務行業,並且,“桐鄉市烏鎮繡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專門成立了“桐鄉市烏鎮雲貝爾貴族酒店有限公司”。因此,申請人已經涉足到了酒店行業,並且,經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已經在消費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對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二、申請人“桐鄉烏鎮雲貝兒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07月28日成立,企業商號為“雲貝兒”,爭議商標“雲貝”與申請人的商號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故,爭議商標的核準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1、申請人商號的登記、使用日遠遠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的時間。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商號構成近似:

爭議商標

18719423

申請人企業字號

雲貝兒

本案中,爭議商標“雲貝”由單純的文字構成,採用宋體書寫,沒有其他的設計,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雲貝兒”僅相差一個顯著性極弱的“兒”字。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高度近似。

3、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的服務與申請人涉足的酒店服務行業是完全一致的。

4、“雲貝兒”作為申請人的商號和主打品牌,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已經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雲貝”與申請人的商號“雲貝兒”高度近似,消費者看到爭議商標時會自然將其與申請人聯絡起來。爭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5、申請人“桐鄉烏鎮雲貝兒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選擇企業商號“雲貝兒”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無疑使商標的顯著特徵更加突出,申請人將商號使用為自己的商標,其所有對外業務、宣傳等不僅是對企業知名度的培養,亦是對自身商標的大力宣傳。

三、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名下申請註冊有84件商標標識,其中有多件是抄襲模仿他人品牌,足以可見被申請人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1、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名下申請註冊的多件商標標識均是抄襲他人品牌,足以可見,被申請人抄襲模仿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對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2、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申請註冊有大量商標,與其主營行業沒有絲毫關係,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手段”的情形,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3、被申請人惡意註冊行為必然會造成市場的混亂,侵害各方利益,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由於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最終裁定18719423號“雲貝”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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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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