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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在近日的審查過程中,筆者遇見了若干個以企業全稱作為構成要素的商標。企業全稱能否作為商 標註冊,已經有了定論。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討論確定的《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審查標準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中明確指出:商標標誌本身僅由申請人的企業全稱構成或顯著識 別部分僅是企業全稱的,可以認定構成《商標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缺乏顯 著性為由不予核准註冊。若商標中含有企業全稱, 但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且申請人主體與該企業全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在不符合商業慣例且易使 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不予核准註冊訴爭商標。基於以上規定,筆者將含有企業全稱的商標審查進行分類,以供參考。

一、單純以申請人的企業全稱或顯著識別部分 僅是企業全稱的,審查時以缺乏顯著特徵駁回

如第28150439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 申請人為吉林泰富汽車零部件製造(集團)有限公 司,應以缺乏顯著特徵駁回;第28146824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申請人為佛山市一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以缺乏顯著特徵駁回。

二、組合商標中企業全稱為非顯著部分的,審查時其他部分正常審查,將企業全稱視為非顯著部分,商標整體不以缺乏顯著特徵駁回

如第28080207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申請人為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英文部分如無其他在先權利可予以初步審定;第28036919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 申請人為探索知未科技有限公司,圖形部分如無其他在先權利可予以初步審定。

三、申請人以他人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 視為申請人與企業全稱主體存在實質性差異, 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予以駁回

當然,並非所有的企業全稱全部可以一概而論,有些行業考慮其特殊性,是可以將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最常見的如學校、醫院、銀行等,例如 第42357152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申請人為東莞外國語學校,如無其他在先權利可予以初步審定;第 38087615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申請人為上海 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如無其他在先權利可予以初步審定;第38614344號商標

企業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幾種情形

, 申請人為浦發矽谷銀行有限公司,如無其他在先權利可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