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兩人中毒窒息死亡,北京南水北調支線工地8·21事故調查處理公佈

菜單

兩人中毒窒息死亡,北京南水北調支線工地8·21事故調查處理公佈

1月29日,本報從北京市政府獲悉,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大興支線工程二標段8·21事故調查報告已於近日公佈。

據悉,2021年8月21日15時40分左右,北京清河水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位於大興區黃村鎮的北京市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大興支線工程二標段,組織工人進行檢修閥井抽水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中毒與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調查顯示,事發工程建設單位為北京市水務建設管理事務中心,工程總承包單位為北京清河水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單位為北京日佳盛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2021年8月17日,清河水利公司施工員王某在巡查中發現高家堡流量計井與新鳳河分水口井內有積水,隨即上報專案執行經理助理高某。8月20日,高某通知王某安排日佳盛公司工長楊某海組織工人對井室進行抽水作業。8月21 日,楊某海帶領田某新、陳某增、孟某輝3名工人到達作業現場,將自吸式抽水泵放入井內進行抽水,先後完成3個井內的作業。15時許,田某新等3名工人在事發2號檢修閥井內進行抽水作業。15時40分左右,完成抽水作業。陳某增上井後,感覺頭暈,同時發現田某新倒在井內,陳某增與孟某輝拖拽田某新未成功。隨後,王某到場,在下井施救過程中失去意識。現場人員立即通知楊某海。楊某海等其他工作人員到場後,相繼將田某新和王某從井內拽出。16時30分左右,120到場後確認田某新和王某已無生命體徵。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

井下有毒有害氣體超標,作業人員違反有限空間作業規定違章指揮、違規作業,事故發生後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間接原因為:

清河水利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日佳盛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和日常檢查缺失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兩人中毒窒息死亡,北京南水北調支線工地8·21事故調查處理公佈

調查組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楊某海,勞務單位日佳盛公司現場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調查組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清河水利公司,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並進行作業審批;未落實安全交底;未安  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4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日佳盛公司,未對工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落實安全交底,未為工人配備與現場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裝備,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4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調查組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和追責問責的人員:

1。孫某存,清河水利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清河水利公司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處以13。5萬元的內部罰款。

2。張某和,日佳盛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清河水利公司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除其日佳盛公司經理職務,並處以1。53萬元的內部罰款。

3。王某徵,清河水利公司事發專案實際負責人,清河水利公司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除專案執行經理職務,並處以4。6萬元的內部罰款。

4。高某,清河水利公司事發專案副經理,清河水利公司對其誡勉談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除專案副經理職務,並處以2。92萬元的內部罰款。

5。王某存,清河水利公司安全環保管理部負責人,清河水利公司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處以3。5萬元的內部罰款。

6。邢某全,清河水利公司事發專案備案專案經理,清河水利公司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除其專案經理職務,並處以7。7萬元的內部罰款。同時,調查組將相關情況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暫停其執業資格。

7。  閆某良,事發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燕波監理公司對其處以0。2萬元的內部罰款,取消當年優秀員工評選資格。

(文|中國基建報  張宇)

版權宣告:本文系《中國基建報》原創報道,未經本報授權允許,嚴禁轉載、抄襲、摘編,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