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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數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

法律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是如何規定的

有些公司創始人由於種種原因,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實務中,隱名股東的情況大量存在,一般是指一方(下稱實質股東)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下稱名義股東),由實質股東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

對於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首先,如果實質股東與名義股東簽訂的協議是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實質股東不能投資公司,為了規避該強制性規定而讓名義股東作為投資人成立公司,這類協議肯定會認定為無效,實質股東不會享有股東權利,公司也會面臨一系列股份變更、減資、退股等法律問題。

其次,如果隱名股東並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且實質股東只是出於某些原因讓名義股東出資,但公司絕大多數股東知道這種情況,應認定為實質股東具有股權,但應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隱名股東(實質股東)如想顯名或確認股東資格,必須先到人民法院確認,並且在認定過程中隱名股東必須有共同設立公司或透過受讓取得公司股權的相應意思表示。如果隱名關係的雙方僅為資金往來關係,提供資金一方並沒有成立公司或實際取得股權的意思,那麼雙方關係的實質應為借款關係,提供資金一方並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身份。

其次,隱名股東身份的確認需有其他股東認可其股東身份的意思表示。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東並不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也不同意與其存在共同投資關係,該隱名股東不能被顯名確認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