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透過貨拉拉APP下單拉貨導致身亡,責任由誰承擔?

菜單

透過貨拉拉APP下單拉貨導致身亡,責任由誰承擔?

近日,23歲女孩莎莎透過貨拉拉下單運貨,並跳車身亡引起廣泛關注和熱議,女孩因為貨拉拉搬家導致身亡,那麼,究竟應該由哪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呢?以下是張律師的分析:

一、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貨拉拉平臺不承擔責任。

1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貨拉拉平臺不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處理合同關係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中主體相對性明確規定: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如果一方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則不享有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不需要承擔合同責任。

貨拉拉平臺實際提供的是中介服務,通俗講就是為搬家人(有貨物運輸需求的人)和司機(運輸服務提供方)提供相互的聯絡方式和服務對接資訊。拉拉平臺不是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透過貨拉拉APP下單拉貨導致身亡,責任由誰承擔?

2

、如果貨拉拉平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託運人莎莎身亡,則貨拉拉平臺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供中介服務,如果因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委託人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比如貨拉拉平臺明知司機周某春以前提供服務時也經常存在繞遠路等行為卻沒有告知託運人莎莎的情況下,則需要承擔責任,否則,很難令貨拉拉平臺承擔責任。

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司機周某春應當對託運人莎莎的身亡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貨物運輸合同發生在女孩莎莎和司機周某春之間,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責任承擔發生在二人之間。是否承擔違約責任也應當在二者之間討論。

1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路線或通常的路線運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路線或通常的路線運輸,由此,承運人確定運輸路線涉及兩種方式:(

1

)當事人約定:

從出發地到目的地走哪條路線,如何走,託運人可以與承運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或進行口頭約定,此時,雙方均應依照約定行駛路線行使。

2

)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通常的路線運輸

:通常路線應做如下理解:地理最短路線未必就是合理運輸路線,行業習慣約定俗成的運輸路線或者能夠進行較為安全、便捷、經濟運輸的合理路線為通常路線。

透過貨拉拉APP下單拉貨導致身亡,責任由誰承擔?

2

、司機周某春未按照通常路線行駛,構成違約。

一般情況下,地圖導航路線可以認定為通常路線,而承運司機周某春沒有按照該地圖導航通常路線行駛,而是選擇一條更遙遠偏僻的路線,路線遙遠不符合經濟便捷的要求,路線偏僻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因此,承運司機周某春行使的路線不符合通常路線的要求。

承運司機周某春行使該“不通常路線”也沒有徵得託運人莎莎的同意,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的主要責任方式是賠償莎莎及家人的損失。

透過貨拉拉APP下單拉貨導致身亡,責任由誰承擔?

3

、託運人莎莎自身的跳車行為如何界定?

實際上,因為不清楚案件真實細節,託運人莎莎的跳車行為是否過激,她有沒有其他更恰當的方法解決當時的困境,我們無法得知,因此,莎莎是否存在一定過錯,本律師不予評定。

三、律師思考與分析

張律師分析:其實貨拉拉平臺是中介服務的提供者,這種服務也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張律師建議:從誠實信用、公平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貨拉拉對於實際貨物承運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篩選責任與保證責任,從而督促貨物承運人依法、依約完成貨物運輸服務,從而減少貨物運輸服務的安全隱患,否則旅客或託運人一方明顯為弱勢群體,該群體的公共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從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否應當要求貨運平臺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一問題也值得深思。

如何保障託運人的合法權益,締造一個安全、合法、有序的運輸環境,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標,本律師也會透過精專自身的法律服務,做好法治建設的螺絲釘,希望透過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女孩兒莎莎的悲劇能夠減少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