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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敗訴源於雙方思維方式差異

孫楊被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禁賽八年,很多國人憤憤不平,認為這個是西方打壓中國,害怕孫楊超越西方運動員,故意禁賽孫楊的結果,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但是大家忽視了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官員的關鍵證詞:“按照規則,一般情況下,主檢官及助理應該持有資格證書,再對運動員檢查。但在一些合理的特殊情況下,例如運動員剛剛獲得金牌,需要儘快檢查。主檢官是常駐人員,持有資格證書,但由於賽前不知道冠軍是誰,尿檢及血檢等助理是臨時人員,居住地應靠近冠軍運動員,所以這些臨時助理人員不可能在冠軍運動員規定被檢查時間內,立即獲得資格證書,因此由持有資格證書的主檢官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當地臨時助理,參與尿檢及血檢等助理工作,當然血檢人員應該具有必需的專業技術資格。而這次孫楊拒檢砸瓶事件就發生在獲得雅加達世錦賽冠軍後,屬於合理的特殊情況。在合理的特殊情況下,運動員仍應實現規則的最終目標,接受體檢”

孫楊一年要接受大量飛行檢查。進行這些檢查時,主檢官和助理應該都持有了資格證書,否則孫楊早就發飆了,但這些檢查時間,反興奮劑組織是預先知道的,可以先期安排助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孫楊抗檢是發生在剛剛獲得冠軍之後,反興奮劑組織不可能迅速安排臨時助理人員資格,是合理的特殊情況,在主檢官持有資格證書時,孫楊不能因為資格問題拒絕檢查。

可見,孫楊敗訴的重要原因是雙方對規則理解有偏差。孫楊一方認為,規則條款出現沒有滿足的情況,那就不執行,必須補上規則漏洞再執行,但對方認為,如果特殊情況是合理的,仍然應該執行規則,規則漏洞的修改可以在事後透過法律程式再修改,修改之前,沒有合理的拒絕理由,仍然應該執行規則。

孫楊找特殊情況,抓漏洞來反駁,可謂反證法,但對方偏偏忽視特殊情況及漏洞,就一般情況與你爭辯,可謂形式邏輯證明法,思維方式差別巨大,大家自然是誰也不能說服誰了。

孫楊敗訴源於雙方思維方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