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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辦案經過

作為辯護律師去檢察院配合簽完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當事人案件也基本告一段落,且量刑結果當事人及其家屬也很滿意。

代理當事人的是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當事人從2月份被採取強制措施關押在浦東看守所,3月份被批准逮捕。我是在當事人提請逮捕後才由家屬委託代理,顯然家屬讓律師介入的晚了,如果在當事人剛被採取強制措施即委託律師介入可能效果會好很多,至少不會如此被動。

好在在提請逮捕到期前4天及時安排會見,並將《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及時寄給承辦檢察官,並同承辦檢察官詳細溝通。雖最終沒有取保(主要是涉案金額大、參與人數眾多),但也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一來承辦檢察官會更慎重,二來也部分採納了我的建議,至少為以後的量刑打下基礎。

在當事人逮捕後,作為代理律師也一刻不能停下來,不僅要密切關注案件進展,而且還要定期會見嫌疑人,同時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偵查結束後也是第一時間進行閱卷,嫌疑人在其同案犯中涉案金額最多,比金額排第二的嫌疑人(也被逮捕羈押)還多十倍不止,比對近期當地法院同案判決,我方當事人量刑至少3年起。

閱完卷後,及時同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尤其對涉案銀行卡、金額以及相關情節等方面,檢察官最後同意如果當事人願認罪認罰會建議量刑8個月(金額第二高的為7個月),在詢問過當事人意願後其也最終同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算是取得階段性成果,當然在審判階段也仍然要進一步爭取再降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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