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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殺妻騙保,喪盡天良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怎樣的制裁?

據媒體報道,男子張軼凡短期內給妻子購買保險金額達幾千萬元的保險產品,並將自己設為保險受益人,後帶妻子前往泰國旅遊,在泰國的一家酒店內將妻子殘忍殺害,偽造妻子溺水身亡的現場,妄圖騙取鉅額保險金。

天津一男子殺妻騙保,喪盡天良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怎樣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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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軼凡殘忍的犯罪過程媒體已經有詳細的報道,這裡不再贅述,下面將介紹一下應該怎樣認定張軼凡的犯罪事實。

我們先來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天津一男子殺妻騙保,喪盡天良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怎樣的制裁?

同時,本條第二款規定: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軼凡主要有兩項犯罪行為:第一是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為妻子購買保險,第二是故意殺害妻子的行為,分別觸犯保險詐騙罪和故意殺人罪。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這兩種犯罪行為,應當數罪併罰,而非想象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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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案並非個案,之前已有鐵釘殺妻兇手姜立春的先例。在姜立春的案件中,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姜立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保險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數罪併罰對被告人姜立春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萬元。同時,法院還判決被告人姜立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計64萬餘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妄圖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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