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早在前些年的一個聖誕節前夕,
華誼兄弟公司等單位出品的電影《非誠勿擾》上映。
在電影和宣傳海報中,使用了加工處理的“非勿擾”標題。
標題裡的這四個字,分上下兩行排列,
“非”字在上,其餘三字在下。
2
在電影上映的次年,金某向商標局申請註冊“非勿擾”商標,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使用的類別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
金某同時是非誠勿擾婚介所的合夥人之一,
該所註冊了域名為網站,用於宣傳婚戀交友服務。
在該網站上,多處使用“非勿擾婚戀交友”字樣,
與金某的“非勿擾”註冊商標稍有不同。
金某認可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非誠勿擾婚介所使用。
3
圍繞使用非勿擾是否存在著作權侵權問題,
華誼兄弟展開了相應的維權訴訟。
秋語講一個常識,
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創造性”的作品,
也就是說,能夠體現
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安排
。
4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影海報上的“非勿擾”,
四個經特殊處理的漢字,
從電影海報單獨拿出來看,
也能體現出設計者的獨創性,並可單獨使用。
上述四個字,是設計者付出智力創造後的成果,
能單獨複製並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作品條件,
構成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4
非誠勿擾婚介所將與該美術作品相同及基本相同的字樣,
在其經營的網站上進行了展示,侵害了華誼兄弟資訊網路傳播權。
雖然金某經核准註冊“非勿擾”商標,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但並不改變侵犯 “非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事實與定性。
5
到了2020年,二審法院作出相應判決,認定:
金某將涉案“非勿擾”申請為商標,
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營的婚戀交友網站上,
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 “非勿擾”的行為,
不是合法的商標性使用行為。
另外,儘管華誼兄弟公司為宣傳目的,
將印有涉案“非勿擾”的海報懸掛於室外公用場所。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
只要一幅平面美術作品被置於公共場所,他人就可以在拍攝、繪畫或臨摹之後隨意進行商業性使用
。
這樣勢必嚴重影響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對他人發放許可,
並威脅到其收入來源,會構成衝突和影響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金某和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
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
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6
最終,經過一審判決、二審維持:
金某應賠償華誼兄弟公司2萬元,
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在1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根據支出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的票據,
認定華誼兄弟公司合理支出31010元,
金某和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也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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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編自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僅供學習交流。
張秋波,
現供職遼寧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單位,
從事商業經濟研究與行政執法工作。
曾就職原中國銀行業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外資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和汽車金融公司。
研究領域:智慧財產權,影視傳媒、文化娛樂法,
業內家族財富管理、投融資、公司治理和商事合同。
楊秋婭,西南大學民商法學士,雲南財經大學法律碩士。
北京京師(昆明)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昆明市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
專業領域:婚姻家庭(涉外)、文化媒體娛樂法、公司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