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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有好報嗎?踢球重傷兩天後,我恍然大悟

我們一群中老年人長期一起踢球,因為比較熟悉,下腳有輕重,所以很少受大傷。

週六加入一個13歲小孩和我們踢球,球風有點髒,偶爾也把人球一起踢。

這個小朋友第一次踢到我,是我在守門,球已經被我控制,他還要射門,直接踢到我腳後跟。當時覺得還是有點痛,倒地休息了會就恢復了。小朋友事後,微信準備給我道歉,我直接說下週還一起踢球哈,別的啥都沒說。

週日,又和小朋友一起踢球,我們同時衝起來爭搶一個球,我腳先到護球落地的一霎那間,他的腳也掃在我踝關節上。我應聲倒地,感覺踝關節有嘎嘣的撕裂聲!

那個痛啊,此處省略100字,後來確認踝關節重度扭傷,腫得像饅頭,一週內能否走路都懸!此時已經躺了快兩天了。

當時大家齊心協力的幫助我療傷,抬離球場,想到一個小娃娃難以承受把別人踢重傷的責任,我就說腳是自己扭傷的。

這會躺在床上,越想越似有所思。突然發現,是我的好心造成了自己的重傷!如果,我第一被他踢時,發脾氣教訓下那小孩,警告勸誡,估計第二次他也不敢這麼放肆,自然就不會有第二次被踢的重傷。

所以,這就是好心未必有好報?

大家覺得,我的選擇正確嗎?要是類似情況,該如何抉擇?

另外,分享民法典對類似事件的定性,分享一個民法典的“自甘風險”原則,方便讀者朋友活學活用。

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風險”原則,被認為填補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今後大家可以放心的組織活動而不用擔心了[強][強]

例: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據新發布的《民法典》自擔風險條例,判決今年第一起民事糾紛案。

兩老者相約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擊中眼球,眼球人工晶體被擊壞,眼球受傷,對方立即將其送往醫院,並墊付了醫療費。事後,受傷者一紙訴訟到法院,要求對方陪償。

法院根據民法典“自擔風險”條例認定:傷者有三十年打羽毛球的經歷,知道競技體育活動有風險,自願參加。而且,對方競技動作規範,雙方都力爭打敗對方,故動作強度高,拼搏激烈。雙方均為業餘愛好者,更無有意過錯,且事後主動墊資積極送醫。法院判定被告無過錯,不予賠償,駁回上訴。

新法典對有關民事糾紛有了新規,顛覆了受到傷害就必須要賠償的觀念。

針對現在中老年活動,同學會等等,明知活動有安全風險,明知貪旅遊好耍有風險,明知喝酒有害,明知自己疾病在身,明知過量飲酒有害,卻要自願參與(當然故意賭酒除外),明知體能受限,卻要參加劇烈歡快的文體活動……自願接受邀請,自願主動參與,自己知道有風險,就該自願承擔風險,自己就該承擔責任!組織者和共同參加者都沒有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責任。所以,受到人生傷害,受到重大經濟損失就必須賠償的“道德觀和公平觀”在事實上是不公平的。這給熱心公益的熱心人士,提供了一個自我保護的法律依據,澄清了事實公平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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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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