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子公司投資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
實施控制
的權益性投資,即對
實施控制
投資。
子公司
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
子公司
且對被投資單位淨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
二、對合營企業投資
投資。
1。 共同控制的判斷依據
①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
②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③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④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
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
共同控制
的權益性投資,即對
合營企業
投資。
重大影響的判斷依據
企業通常可以透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來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 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
合營企業
,透過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
三、對聯營企業投資
。
(2) 投資方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
重大影響
重大影響
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
,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3) 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的同時,要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持有的
派有代表
後產生的影響。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派有代表
實施重大影響
實施重大影響
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後,持續持有期間,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等情況的不同,應分別採用
20%
及
20%
進行核算。
對
以上但低於
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
以上但低於
核算,對
50%
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
50%
核算。
的表決權
的表決權
當期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