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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訴溫州市龍灣區政府城建行政複議案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前的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是否可訴?#行政法#

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訴溫州市龍灣區政府城建行政複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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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涉案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主要內容是擬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如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將作出行政決定。後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從上述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後續事實看,涉案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系城建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前的過程性行為,該告知書的法律效果為最終的限期拆除決定所吸收和覆蓋,不屬於可複議可訴訟的受案範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413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建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建敏,男,1966年*月*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建業,男,196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樓。

法定代表人:週一富,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訴被申請人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灣區政府)城建行政複議一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浙03行初327號行政判決:駁回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的訴訟請求。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不服提起上訴後,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浙行終61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其申請再審主張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申請人的房屋是祖宅,有合法的建房手續及土地使用證,改建也經過了當地規劃局和村委會的審批,溫州市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龍灣區執法局)認定該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系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對錯誤的且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完全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本案並不是限期拆除決定包含了限期改正通知,而是限期改正通知是限期拆除決定的前提,龍灣區政府即是依據龍灣區執法局作出的違法建築認定和限期改正通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故申請人對限期改正通知的複議屬於複議受理範圍,龍灣區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複議決定錯誤,應予撤銷。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再審申請人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針對的行政行為是龍灣區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該告知書主要內容是認為申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擬責令申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如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限內向執法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將作出行政決定。後龍灣區執法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

從上述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後續事實看,涉案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系城建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前的過程性行為,該告知書的法律效果為最終的限期拆除決定所吸收和覆蓋。被訴複議決定認定涉案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內容和程式均無不當。一、二審判決亦無不當。

綜上,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建平、張建敏、張建業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朱宏偉

審判員何君

審判員李紹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婁俊濤

書記員 錢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