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對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在無法送達被申請人時,是否要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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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在無法送達被申請人時,是否要進行公告?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在無法送達被申請人時,是否要進行公告?

生效判決如果有違法之處,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也需要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生效判決確實有可能存在違法情形,才會進入到再審程式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的再審情形,則會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在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中,如果沒有辦法送達被申請人時,是否需要進行公告呢?沈律師今天給朋友們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的看法。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在無法送達被申請人時,是否要進行公告?

送達其實是保證當事人知情權的具體制度,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例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直接送達、公告送達等。只有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時,人民法院才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例如,在原告起訴被告之後,如果透過其他方式無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則需要進行公告送達。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在無法送達被申請人時,是否要進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關係到申請人利害關係的事項,應當依法送達。但是再審針對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同於二審程式,即使二審是維持原判的結果,如果送達不到依然要公告。在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中,不會在實質上影響申請人權利義務,所以在無法送達被申請人時,並不需要經過公告送達。即使無法送達,也有生效裁判發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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