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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包:實際施工人應在施工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對轉包行為應當進行相應處罰。但是,在實踐中非法轉包經常出現,如果出現了轉包,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最終由誰承擔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們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如何論述認定相關責任的。

案件基本情況:

2011年5月1日,YT開發公司與SX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城市鄉村區塊開發專案創業城工程十四標段;工程內容(建築規模、結構特徵等)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

2011年5月24日,SX建設公司與工程專案部簽訂《撥款協議書》,約定:SX建設公司每次撥款總額的1%扣除管理費後,及時發放員工工資。在上繳各項費用後將餘款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轉入專案部指定的賬戶。SX建設公司在該協議甲方處簽章,逯某某在該協議乙方處上簽字。上述合同及協議簽訂後,逯某某以專案部的名義進行施工。YT開發公司將工程進度款撥付至SX建設公司,SX建設公司又將款項撥付逯某某。

後因工程款問題,逯某某將SX建設公司與YT開發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後,SX建設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理由之一為:“一審法院對SX建設公司與逯某某之間的工程款項進行認定時,未將下列款項予以扣除:1。因案涉工程所涉及的判決款項,周某某訴SX建設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7)黑民終209號〕2658309。9元及利息169447。79元、DQ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C公司)訴SX建設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6)黑0603民初1153號〕105萬元及利息、SX建設公司因以上訴訟案件的費用、DQ城鄉建設局對SX建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處罰款項及滯納金3499320元,以及SX建設公司為此進行行政訴訟的費用,上述幾項款項還應包含但不限於案款、案件受理費、鑑定費、保全費、執行費、違約金及利息等。此外,還有工人鄒某某訴SX建設公司案〔案號為(2014)讓乘民初字第45號,執行案號為(2015)讓執字第288號〕,黑龍江省DQ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讓胡路區法院)從SX建設公司執行扣劃的款項216053元。2。應扣除管理費443370元,一審最後一次庭審時逯某某認可應付SX建設公司管理費123萬元,一審法院僅提及逯某某自願給付SX建設公司管理費786630元。3。應扣除案涉工程逯某某未繳納的稅款”。

非法轉包:實際施工人應在施工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SX建設公司在二審中提出三個案件的款項應予抵扣,分別為:(1)鄒某某訴SX建設公司、LT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該案中,人民法院認定鄒某某與SX建設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判令SX建設公司支付賠償款,負擔訴訟費、鑑定費,並實際執行了SX建設公司款項216053元。該案中,雖然人民法院認定SX建設公司將創業城十四標段工程勞務分包給LT公司,但該標段實際為逯某某組織施工,逯某某對此並無異議。其本案中抗辯理由為:鄒某某並非由其直接僱傭,系逯某某組織的施工隊的負責人僱傭,且SX建設公司未追加逯某某為該案被告,具有過錯,致使已經給鄒某某購買人身保險的逯某某無法向保險公司或施工隊負責人行使追償權,應由SX建設公司自行承擔後果;(2)周某某訴YT開發公司、SX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生效民事判決判令SX建設公司支付周某某工程款2658309。9元、利息169447。79元,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9422。06元。該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實際施工人為周某某,SX建設公司應支付工程款。SX建設公司在該案中主張應由逯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基於逯某某系SX建設公司專案負責人的認定,未判決其直接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但亦未支援逯某某在該案中作為第三人提出的不應支付工程款的理由。逯某某本案中對該筆款項抗辯理由為:該案中逯某某為第三人,逯某某在該案中已主張周某某未能完成的工程量,周某某主張的工程款數額依據不足。另外,判決義務主體均非逯某某,現不能證明逯某某負有給付義務,作為第三人的逯某某無法透過申請再審尋求司法救濟;(3)SC公司訴SX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生效民事判決認定SX建設公司為承包人,合同相對方雖然為逯某某,但逯某某系SX建設公司授權委託,後果由委託人SX公司負擔,故判令SX建設公司支付SC公司材料款105萬元,以及自2015年9月1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並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鑑定費共計48100元。逯某某的抗辯理由為:逯某某已經與SC公司達成和解,以房抵頂了該工程款。

對於相應款項應否扣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院認為,關於以上三筆款項,均為逯某某施工範圍,均為逯某某施工遺留問題,均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數額,雖判決義務主體為SX建設公司,但本案中,各方均認可SX建設公司未參與實際工程建設,僅收取管理費,實際施工人、權利義務方均為逯某某,SX建設公司的責任產生均因逯某某依據SX建設公司授權委託書組織施工所致,因此,人民法院認定由SX建設公司承擔責任。並且,逯某某沒有成為三件案件被告系各案中原告未主張所致,SX建設公司被列為被告,不能認定SX建設公司對此存在主觀過錯。特別是,逯某某在2011年5月1日出具的《擔保書》,已明確創業城十四標段內產生的經濟、安全等問題均由逯某某負責。因此,以上三件案件判決認定的法律責任在SX建設公司與逯某某之間,應由逯某某承擔。其中,(2017)黑06民終2098號民事判決生效後,SC公司撤回執行申請,執行法院製作執行裁定書確認執行終結,逯某某提交了其與SC公司的《還款協議書》及SC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其與SC公司達成抵債協議,由逯某某履行給付義務。雖SX建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現亦不能證明該案對其已產生義務,故本案中對該案款項不再理涉。另外,SX建設公司主張三個案件中執行等費用亦應扣除,但SX建設公司本可及時履行判決義務,再行向逯某某主張,其未及時履行導致額外費用支出,不能認定該費用為逯某某承擔的責任範圍。綜上,SX建設公司關於在尚欠工程款中扣除上述(2014)讓乘民初字第445號、(2017)黑民終209號民事判決款項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援。以上(2014)讓乘民初字第445號、(2017)黑民終209號民事判決確定SX建設公司給付案外人款項及交納案件相關費用總計3088054。81元(198743元+10元+2700元+2658309。9元+169447。79元+29422。06元+29422。06元=3088054。81元),應在SX建設公司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改判。

本案中涉及了實際施工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用工責任、工程款支付責任、材料款支付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非法轉包中,如轉包人確未參與實際工程建設,僅收取管理費,在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因施工產生的用工責任、工程款支付責任、材料款支付責任。

案件中涉及了施工過程中常見的幾種責任,對工程實踐比較有借鑑意義。

文中根據需要對判決孖進行了刪減和摘抄,但未曲解事實或導致意思變更,案件詳情請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民事判決書。

非法轉包:實際施工人應在施工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