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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贏了不一定就能獲得相應補償

今天要介紹的這件事件的人是位於湖南省的新源煤礦,早在2005年就在當地工商部門註冊並登記成立,是一個普通企業,屬於證照齊全並且合法的企業。該企業在註冊後九年,因為要保障國有煤礦的運營所做的相關規定而被迫停止運營,並且產生了各項鉅額費用,甚至達到千萬餘元。就在這家企業停止運營後不久,此前那家國有煤礦也因各種問題被迫停止運營。當時,常德市相關部門召開了專題會議,並且對該企業以及企業的合夥人作出了承諾,承諾要對他們給予相應的補償。但該企業目前僅獲得百萬元補償,還有高達一千多萬元沒有實際下發到他們的手上。因此,該企業對此一直表示不滿。直到2年後,合夥人向當地相關部門提出訴訟,請求支付未支付的一千多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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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其向相關的門強行執行後,該部門下達通知書,合夥人之一在結案書上簽字後被告知可以直接去相關政府部門領取補償款。簽完字的人拿著結案書去到相關政府部門打算領取補償款,結果當地副縣長拒絕給該企業打款,並明確表示不能直接向該企業戶頭直接打款。副縣長還在結案書上批示了一句話,要求財政將這筆款項打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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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理清一下這個案件的補償主體、補償的人和範圍,該企業共有五名合夥人,他們分別於2013年和2015年簽訂了各項協議,綜合各項協議,我們最終可以確定現在需要補償的物件只有四人,另外一人已經自己主動放棄了,因此也不再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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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該企業合夥人就在市中院和縣人民政府之間一直來回跑,但是兩方都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該企業合夥人因此表示十分的疑惑,疑惑結案書籤了字為什麼還沒能下發款項,正常執行?為什麼副縣長會不同意直接打款呢?這筆款項是否真的已經落實到位了呢?到底還有多久才能真正拿到這筆款項呢?這一連串的問題圍繞著該企業合夥人,並深深困擾著他。經過調查,解決了合夥人的其中一個困惑,那就是這筆款項已經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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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了公司,卻一直遲遲得不到補償,這是制約作用的缺失,執行力度的缺失,這兩者的缺失使其陷入一個非常尷尬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