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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後跳入長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屬起訴同桌飲酒者能獲支援麼?

博法律師說

蕭某某在晚上九點多且飲酒狀況下從餐船陽臺跳進江中游泳,導致自己在江水中溺亡,系自身過於自信、忽視了在水深流急的長江中游泳的危險性,放任危險的發生造成。

基本案情

2017年的一天,吳某某為款待從廣州來重慶旅遊及考察火鍋生意的蕭某某(化名)等一行4人,於當晚邀請4人到鄰近長江岸邊的某餐館吃飯,並邀請了自己的同學、朋友鄭某某、方某某等7人一起陪同。

當晚8點左右,一行人到某餐館的7號包房開始吃飯。經吳某某徵求意見,蕭某某等4人選擇喝白酒,其餘人員選擇喝啤酒。

席間,聚餐人員一共喝掉53餘瓶啤酒和約3斤白酒。吃飯過程中,大家發現蕭某某脫去上衣準備去長江游泳,大家及時勸阻,讓其穿上衣服,並提醒長江裡不能游泳。蕭某某當時就穿上了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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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1個多小時後,蕭某某在包間外面陽臺上廁所,他脫去上衣,從陽臺欄杆處跳入長江中。同在陽臺上廁所的同桌人員鄭某某聽到落水聲後,看到蕭某某已經在江水中游動,鄭某某當場呼叫“蕭某某跳江了”,其他人員看到蕭某某在江中游動後,呼喊讓蕭某某往江邊遊。

同時,大家一起從餐飲船上下到江邊開始營救,另一同桌人員方某某和某的一名工作人員也開始下水搜救,但沒有結果。於是,大家報了警,由公安機關出警搜救。5天后,蕭某某的屍體在長江水域被發現。後來,蕭某某的父母將當晚一起參與聚餐人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6萬餘元。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吳某某為盡地主之誼,邀約蕭某某等外來朋友吃飯,本出於好心,系增進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及溝通交流的情誼行為,該行為本身並無不當,彼此間不產生法律關係。吃飯過程中,經吳某某徵求各參與聚餐人員意見,蕭某某自願選擇了喝白酒,參與人員也未對蕭某某有惡意勸酒行為。

蕭某某進入江水中的位置為設定了高約116釐米的欄杆,若非主觀意識支配,翻越護欄,不慎落入江中的可能性不大。蕭某某死亡的後果系其從餐船二樓陽臺跳進江中游泳這一錯誤行為造成。

蕭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跳進長江中游泳的危險性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其在晚上九點多且飲酒狀況下從餐船陽臺跳進江中游泳,導致自己在江水中溺亡,系自身過於自信、忽視了在水深流急的長江中游泳的危險性,放任危險的發生造成。蕭某某應自行對其酒量、身體狀況等負有注意義務,就餐飲酒與下水游泳無必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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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過程中,參與聚餐人員亦提醒過蕭某某不能在長江中游泳,盡到了提醒義務,且無證據證明蕭某某已出現酒後失控情形,如苛求同飲人員全程守護某一參與聚餐人員,顯然不符合常理,故各被告對蕭某某飲酒後主動從餐船跳入江中游泳的行為並無過錯。

蕭某某跳入江中後,鄭某某等人進行了呼救,並安排聚餐人員下水搜救,已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蕭某某的父母要求同桌聚餐人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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