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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如實告知義務?

今天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關於如何解讀保險法中的如實告知義務,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如實告知,顧名思義,如實告知,即如實的針對告知問卷,告知項進行填寫和告知給保險公司,而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保險法為投保人設定的重要義務之一,來看看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這裡的保險標的通常是指財產合同中的被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及發生的危險情況進行告知或者被保人的有關情況,這裡被告人通常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告知,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這裡呢跟大家額外補充一個知識點,目前國際上分為無限告知主義和詢問告知主義,無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包括被保人要告知的事項不以詢問為限,只要是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任何重要事實,投保人都有義務告知。詢問告知,則投保人的告知範圍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問題,而對於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則不需要告知,而我國採取的是詢問告知的模式。

舉個例子方便大家理解,劉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終身險,業務員王某未對劉先生的身體情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也未要求劉先生進行身體檢查,後因劉先生因帕金森綜合症病逝,受益人李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劉先生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曾患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理由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是保險公司詢問,在保險公司未詢問的情況下,劉先生無義務主動告知其患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大家也可以透過上面的例子思考一下以下問題,

1、在保險公司未主動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是否還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啊?

2、對於保險人詢問的保險標的或人身的風險狀況,投保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但如果保險人未詢問的事實,投保人不主動告知,是否就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

現在我們來看第16條第二部分內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從這條可以看出,告知的內容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實,

二、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提示的是這裡的事實應是“重要事實”,而不是有關保險標的的所有事項,那麼怎麼認定重要事實呢?在保險實務中認定是否屬於重要事項,一般會結合保險利益情況,保險標的物的性質狀況及保險標的物安全方面。同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兩點,1、保險人應對投保人進行引導,因為對於那些是保險標地有關的重要事項,對投保人而言難以判斷,而保險人在保險關係中具有有利地位,作為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人員,應制定書面詢問表或在投保書中列出,詢問專案由投保人填寫,以使投保人履行重要事項告知義務,2、重要事項應是投保人所明知或應知的,有些情況雖然被保險人是否接受投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至關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只要做到盡善而無過錯,即使告知情況與客觀重要事實不符也應認為投保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重要提示,在購買保險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故存在故意不告知的行為,那麼即使在購買保險後發生了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也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我們接著看保險法中如實告知還有什麼相關內容,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該條款規定,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受到兩個期間限制,一是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二是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符合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權利質保期的立法慣例,同時也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保險人拖拉行駛解除權而侵害被保險人的利益,這意味著,即便是存在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的情況,只要是投保人連續繳納兩年保費,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保險人就不得解除合同,對於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由於不可抗辯期條款是在2009年之後才實行的,故而在此之前的投保行為,不受該法規的約束,雖然有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的保護,但是建議,投保人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不要帶病投保。

現在我們在回過頭來繼續看如實告知的相關內容,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2、按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大家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最後提示大家保險法法中第131條中第三款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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