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為何矛盾重重?

菜單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為何矛盾重重?

近日,發生了一起嚴重的法官遇害案件,受害者是湖南省高院審監庭法官,本人不太瞭解事件經過,因此對案件本身我們就不予置評。

今天我們僅探討事件背後的一個現實問題:審判監督程式為何矛盾重重?

《民事訴訟法》設專章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也稱民事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確有明顯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再次審理並予以救濟的程式。不可否認,再審程式,為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為糾正錯案和實現司法的最終公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為何矛盾重重?

但是,在現實中,試圖透過“關係”提起再審的情況時常發生,即使是原審判決實際上確有錯誤,但要糾正這種錯誤,很多時候也需要透過關係啟動再審,這樣就使不正當的手段也具有了目的上的正義性,於是不正當行為也就很難抑制和消除。

此外,再審審查標準不明確,只是寬泛、含糊地規定“確有錯誤”,實際上是一種“灰色地帶”,從而導致“尋租”的發生。

再審審查程式缺乏透明度,當事人看不到程式公正,這也容易導致“暗箱操作”,影響公正。法院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時往往沒有雙方當事人對抗的環節,一般進行書面審查或者只與申請人見面,聽取申請理由就作出結論,而對方當事人可能還不知道申請理由或者根本就不知道有人申請再審。

那麼,如何將再審的救濟意義落到實處?

從程式上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落實,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進而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實現以公正為目的、以效率為關鍵、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在依法糾錯與實現當事人權利救濟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最終達到完善民事再審程式,用正當的程式維護實體的正義,讓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後,我們為逝者的不幸遇難表示沉痛哀悼,對殺害法官的犯罪行為表示強烈譴責,希望依法嚴懲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