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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這個協議,我們就離婚吧

以下文章來源於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大連中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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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這個協議,我們就離婚吧

小張和小麗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後,到民政局領了結婚證,舉行了盛大的婚禮,在親朋好友見證下山盟海誓,結為夫妻。

婚後的日子,小兩口進行了蜜月旅遊,走親串友,時不時搞個家庭聚會,也算熱鬧。

很快,日子恢復了平靜。小張手開始癢癢,下班回家就開啟電腦,本相畢露,沉迷於網路遊戲的世界裡。

小麗最初沒覺有啥,男人都是長不大的男孩,打打遊戲也無所謂,可是時間久了,小麗發現現實中的男孩在虛擬的遊戲世界裡,已經是爺爺級別的人物。

因為生活習慣的不同雙方爆發多次爭吵,到後來,小張覺得吵架都是在浪費他遊戲時間,再不放聲,用沉默來對抗小麗的斥責。

小麗看爭吵都是無用功,也放棄了,下班不再回家,而是約上幾個朋友吃吃喝喝,去酒吧逛夜店。

兩人開始了貌合神離的生活。

終於有一天,小麗又一次笑盈盈的站在小張面前,拿出一份《離婚協議書》,告訴小張,把這個協議簽了,就可以離婚。

剛整明白婚前財產約定,又冒出個離婚協議,小張再次蒙圈。這年頭不懂點法律知識,真是沒法混。

自《簽了這個協議,我們就結婚吧》發表以來,小編收到很多反饋,不少朋友都要求下一篇主題一定要變,而且題目只允許變一個字。

於是,小編再次邀請大連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四級高階法官張萍萍出山,來給大家講講登記離婚那些事。

在我國,夫妻雙方可以透過行政程式登記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

從1980年《婚姻法》開始,我國已經基本明確將“感情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基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本條是關於登記離婚程式和條件的規定,登記離婚是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後,透過行政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非訴離婚方式。因該種離婚方式需要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等事項達成協議,故而又稱為協議離婚。

嚴格而言,協議離婚是以夫妻離婚合意為本質特徵,其並非只適用於單一的行政登記程式,包括登記離婚和訴訟調解離婚。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只是協議離婚的一種型別。登記離婚體現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其著眼於婚姻關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在一定程度上將離婚的決定權交給了當事人。透過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和平分手,既化解了矛盾糾紛,有利於協議的履行,也避免了夫妻雙方相互指責,減少了仇視與對立,從而為越來越多的離婚當事人所選擇。

登記離婚手續簡便快捷、成本低廉,能夠妥當保護個人隱私,其作為一種高效的離婚方式,為大多數國家婚姻法所採納,成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申請登記離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1。主體條件。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保障夫妻雙方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並達成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即雙方均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須依法提起訴訟離婚程式,不適用登記離婚制度。

2。自願條件。登記離婚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真實的離婚合意,不得默示或推定,並要排除因受到強迫、欺騙、重大誤解等非自願的情形,亦不得對身份關係附諸如限制再婚等其他限制性條件。婚姻登記機關認定夫妻雙方並非自願離婚的,則不得為其頒發離婚證。

3,內容條件。登記離婚不僅要求當事人雙方就離婚達成合意,同時要求當事人雙方就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和債務負擔等問題進行適當的處理。一是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主要是指妥當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用和教育費用如何負擔、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探視權的行使等。二是財產問題的處理。主要指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割,並就一方是否對有生活困難的一方給予經濟幫助或對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等內容作出安排。三是債務問題的處理。由於近年來民間借貸活動日益頻繁,夫妻債務案件層出不窮,本次《民法典》編纂時特別要求離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對債務的處理,即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予以明確,並就如何清償作出安排。此外,在雙方處理子女、財產和債務等問題時,還應注意不得違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不得侵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4。程式條件。首先,離婚登記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其次,夫妻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他人辦理,確保婚姻登記機關能夠驗證核實申請離婚當事人的資訊,瞭解其真實意願。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經登記部門登記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離婚協議的問題。但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後又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處理反悔的情形也時有發生。由於離婚協議本質上是一份民事協議,不屬於由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故當事人不能依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成立的離婚協議,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其履行上述協議。

實踐中,對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透過司法解釋的方式給出解決方式,即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三、生活中應注意雙方通謀惡意申請登記離婚引發訴訟的問題

雙方無實際解除婚姻關係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為了逃避債務而通謀離婚。二是為了獲得買房利益而通謀離婚。三是為了騙取更多拆遷款而通謀離婚。除此之外,實踐中還存在為騙取低保費用,為出國留學等而虛假登記離婚的現象。

司法實踐中,此類通謀虛偽離婚無論男女雙方離婚時出於什麼目的,一旦登記離婚,則夫妻身份關係已經解除,不得以其惡意登記離婚為由否定離婚的效力。

原因在於夫妻有離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與否他人不得干預,公權力亦不得干預;單純的夫妻身份關係解除並不涉及第三人、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等,應充分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這也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行為公示效力的尊重。

簽了這個協議,我們就離婚吧

婚姻不是兒戲,離婚也不是說離就能離,畢竟除了感情,還有混同的財產和孩子。

小編認為,感情破裂的標準就是不談感情只談錢,可是現實中的婚姻,有多少是成於物質也敗於物質。

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律也不是萬能工具,大家都認為感情是複雜的,可是在法官眼裡,沒有感情的婚姻分割,卻一點也不簡單。

所以,還是那句話,婚姻的基礎是愛情,如果愛,請深愛;如不愛,請離開。

簽了這個協議,我們就離婚吧

原標題:《簽了這個協議,我們就離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