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搶方向盤!打駕駛員!到底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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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方向盤!打駕駛員!到底該怎麼判?

近日,“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等公交車案件深受大家關注,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以公交車系列典型案例為樣本,在京召開了第十一期“案例大講壇”,討論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該如何認定法律責任。

事件回顧:重慶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女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影片曝光!

搶方向盤!打駕駛員!到底該怎麼判?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在研討會上表示,司法案例研究院要認真彙總各方的觀點、意見,提煉、整理出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類案審理的裁判指南。

針對乘客此類行為可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對於擅離職守的司機,其行為可納入危險駕駛罪。

重慶萬州法官:

對定罪量刑標準存在困惑

2015年12月29日,重慶市萬州區的成某乘坐公交車,因到站後司機沒有停車,成某與正在駕駛的司機發生衝突,並

用手拉拽方向盤,導致該車撞在人行道的樹上,駕駛員及部分乘客受傷。

萬州法院審理認為,成某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7年7月,重慶萬州的譚某搭乘大巴車時與駕駛員發生口角,並

拉扯方向盤,導致大巴車駛入了地下車道,與對面迎面駛來的小轎車相撞。

萬州法院審理認為,譚某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於譚某

有前科,不適用緩刑,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萬州法院法官嚴學萬介紹,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萬州法院審判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共9件,其中與公交車相關的有7件,佔比77%。這7件案件中涉案7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齡大多在40-50歲,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7件案件均做了有罪判決,絕大多數適用緩刑。

嚴學萬認為,基層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定罪量刑標準存在困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點刑是三年,而並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明確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

嚴學萬認為,應明確類似案件的入罪、量刑標準。在定罪門檻上,區分一般的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關注行為本身還是其行為產生的後果。他建議如公交車正在行駛在臨水、臨崖、臨橋或高速時段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納入定罪量刑標準,可作為提檔量刑,或者降低工作門檻的一個情形。

刑事法官:

使公共交通處於危險就該定罪

2015年5月24日21時許,北京市豐臺區某公交車站,張某酒後乘坐968路公交車。在車行駛至京開高速公路時,因司機剎車致張某攜帶的雞蛋破損,張某要求公交車司機停車賠償,並

拉拽正在行駛中公交車的方向盤,致使司機緊急剎車,所幸沒有造成事故。

豐臺法院法官胡洋表示,合議庭在評議此案時曾產生爭議,焦點在於雖然張某拉住了方向盤,但並

未發生事故,這種情況下是否認定張某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

合議庭認為,判斷張某行為的危險性時,不能只考察其行為帶來的損害後果。當時公交車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張某

突然拉拽方向盤,如果駕駛員沒有及時處置,很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法院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予以定罪量刑。

同時,胡洋認為對於乘客搶奪、拉拽方向盤的行為,確實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案發時公交車內的狀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使公共交通處於危險的狀態。”

民事法官:

公交公司要保管影片監控

豐臺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認為,有乘客暴力襲擊公交車駕駛員,造成發生事故致使乘客受傷,

乘客是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選擇侵權和違約之訴。

在民事審判中事實認定的問題要透過技術手段實現,為此一定要

完善車內監控裝置。

公交公司有保管錄影的義務,也有必要建立制度,規定在發生司乘糾紛或者有乘客受傷的情況下,

延長監控錄影的儲存期限。

律師:

為阻止危險事故而爭執

不應認為犯罪

北京華策律師事務所主任溫新明認為,毆打、辱罵以及強行駕駛的行為也應區分具體情況判定,

若乘客發現司機不規範駕駛,為阻止危險事故發生而發生爭執,從社會危害性和違法威脅性的角度審視,不應認為是違法犯罪。

此外,溫新明認為,公交車司機上崗應進行心理、家庭環境評估,並進行緊急預案的教育。公共交通工具上也應該配備安全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或乘客糾紛足以影響駕駛員正常駕駛時,都應該有固定安全員協調。

關於違法犯罪行為引起責任承擔問題,溫新明認為,

公交公司應該先予賠償受害人,然後再向相應的行為人、責任人進行追償。

司法解釋起草者:

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我在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工作大概十年,從剛開始工作到現在,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博士說。他認為,這種情況可在《刑法》中

優先考慮適用其它罪名。

喻海松認為,從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半以上判了緩刑,說明法官在裁判時心中是有顧慮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開章罪名,從立法本意來講它是社會危害最大的,所以

它的起點刑是三年。

他指出《刑法》目前也有類似的罪名可供未來立法修改加以借鑑,如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視其後果分別判處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喻海松提出,未來《刑法》修改完善的時候,或可考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章比照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刑期分為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

法官學院教授:

乘客“該出手時就出手”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胡田野認為,

普通乘客也可以做到“該出手時就出手”,民法非常鼓勵見義勇為。

此類案件的另一主體是公交公司,胡田野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無論司機是否有過錯,只要乘客遭受到損害,公交公司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交公司可以採取物理隔離措施或加強對司機心理干預等,但是安全教育一定是第一位。

“為了鼓勵社會的正能量,鼓勵見義勇為,我建議車上貼兩個條子,一個給乘客,‘該出手時就出手。’第二給司機,‘忍耐就是安全。’”胡田野說。

公交公司:

已配備隔離門和一鍵報警系統

北京公交第三客運分公司第一車隊安全副隊長邢曉明從駕駛員的角度解讀了萬州公交墜江事件。邢曉明認為,駕駛員發生這種問題的第一時間就應採取制動措施。邢曉明介紹,北京公交有“十八個怎麼辦”,這其中包括髮生口角或肢體接觸時的情況,最關鍵的就是“立即停車”。

在此次事件之後,北京公交公司也對職工進行了培訓教育。第三客運分公司第十八隊黨支部書記葛然介紹,遇到特殊情況,駕駛員要第一時間要握緊方向盤,用身體擋住乘客不讓他搶奪方向盤,並第一時間踩剎車,確保第一時間先把車停下來。

葛然稱,作為一線車隊的管理者,他們建立了職工心情驛站,並要求管理員下基層、下一線,與情緒激動的職工逐一地談心、談話,從而化解壓力,調節情緒。

此外,目前公交車上已經配備了許多硬體設施防範突發情況。葛然所在的第十車隊共有158部運營車輛,其中85%的車輛都配備有駕駛員隔離門。車輛也配備一鍵報警系統,公交公司的應急指揮中心大螢幕可顯示事發的位置、車輛資訊以及人員資訊。此外,車輛上透過車載影片監控系統,可以做到全方位、無死角的監控。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趙加琪

新媒體編輯 張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