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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s店以舊換新,銷售員卻將購車款捲走,可以要求4s店賠償麼?

“我是在你們4S店簽訂的合同,即便錢讓銷售員卷跑了,也得你們4s店賠我!”

近日,廣東廣州,李女士到一家4S店,以舊車置換的方式購買一臺新車。

在與銷售員協商之後,李女士將其舊車折抵26萬元用於購買新車,並簽訂了舊車收購合同和新車買賣合同。

在4s店以舊換新,銷售員卻將購車款捲走,可以要求4s店賠償麼?

到了約定時間之後,李女士到4S店提車,卻被告知與其簽訂合同的銷售人員已經自首了。

而且舊車收購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自己賣舊車的26萬元被銷售人員捲走了。

報警後發現,除了李女士之外,還有10多名同樣的顧客,被該銷售人員以類似的方式騙走了購車款。

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法海說法】

1。銷售人員涉嫌兩個罪名

第1個是偽造公司印章罪。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如果銷售人員的確偽造了自己公司印章的話,自然構成該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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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是合同詐騙罪。

顯然,銷售人員實施的是詐騙的行為。而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

合同詐騙罪,首先是一種詐騙罪,其次需要滿足,詐騙活動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這個要件。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屬於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之一。

合同詐騙罪分為三個量刑幅度,分別為:

數額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10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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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人員具體涉及的應是合同詐騙罪

顯然,銷售人員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是一種手段行為,而合同詐騙的行為,這是一種目的行為。

其兩個罪名之間構成手段和目的的關係,那麼就屬於刑法上的牽連犯。

根據刑法的相關理論,牽連犯需要從一重處罰,也就是哪個罪名更重,就會按照哪個罪名處罰。

顯然,合同詐騙罪是重於偽造公司印章罪的。

至於最終銷售人員會面臨什麼刑期,就需要看他涉嫌的犯罪數額有多少了。

3。李女士可以要求4S店賠償

從民法的角度來講,銷售人員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根據《民法典》第170條的規定,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在4s店以舊換新,銷售員卻將購車款捲走,可以要求4s店賠償麼?

銷售人員作為4S店的工作人員,實施的是相應的職務行為。

從李女士的角度來講,銷售人員所實施的所有的行為都是代表4S店實施的,因此,李女士完全可以向4S店主張賠償。

當然,4S店賠償之後可以向實際的侵權人,也就是銷售人員進行追償。

另外,由於李女士是銷售人員合同詐騙罪的被害人,李女士也是可以要求銷售人員賠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