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車上人員”--承運人責任險賠付?“車外人員”--交強險賠付?看法官如何認定

菜單

“車上人員”--承運人責任險賠付?“車外人員”--交強險賠付?看法官如何認定

乘客在下車過程中受傷,應認定“車上人員”由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公司賠付,還是認定“車外人員”由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賠付,來看法官如何認定!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乘客趙某乘坐馮某駕駛的計程車回家,車輛行駛至家門口停車下人,趙某一腳已踏地,一腳尚在車上時,司機馮某未察覺趙某尚未下車完畢即啟動車輛致趙某摔倒在車外,交警部門認定馮某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被診斷為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等。經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涉案計程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事故造成趙某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付金、營養費等損失共計99499。65元。

傷者利益如何保護?

A保險公司認為趙某系涉案計程車的“車上人員”,應由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的B公司在承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向趙某賠付。B保險公司認為趙某系摔倒在車外受傷,是“車外人員”,應由交強險保險公司A公司在交強險範圍賠付。

“車上人員”--承運人責任險賠付?“車外人員”--交強險賠付?看法官如何認定

法院如何認定?

上述問題實質涉及趙某受傷時屬“車外人員”還是“車上人員”。經審理認定:事故發生時趙某屬“車上人員”,應由承運人責任保險公司賠付趙某。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範圍是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本車車上人員不應適用交強險。

其次,交強險所涉的“第三者”“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變化而變化。判斷趙某屬於“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看事故發生瞬間趙某所處空間位置以及其是否完成下車的最終目的。趙某系在下車過程中,一腳已踏地,一腳尚在車上未離開車體時,下車過程正處於“車上人員”向“第三者”轉化,該轉化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轉化完成的標誌應為完全脫離車體。趙某身體尚未完全脫離車體,其並未完成下車的最終目標。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趙某不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約定目的地的義務。趙某尚未完成下車的目標,換言之,承運人尚未完成將趙某安全送達目的地,運輸過程尚未結束,故趙某屬乘坐涉案車輛運輸途中受傷,符合承運人責任險賠付範圍。遂依法作出判決,趙某最終獲得賠償!(貢井法院 王婭星)

【來源:自貢長安網】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