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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同一個建築工程專案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防範三個誤區

誤區一

有的財務認為:對於同一個建築工程專案,分包方既可以選擇選擇一般計稅,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覆:

不可以。如屬於同一納稅人承接的同一個建築專案,應選擇一種計稅方式計稅。對於同一個建築工程專案,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比如同一建築企業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專案,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專案,不符合簡易計稅要求,一般納稅人必須採取一般計稅。

注意:

有個例外: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裡沒有選擇權了。

誤區二

有的財務認為:對於同一個建築工程專案,分包方既可以選擇在一個時間段選擇一般計稅,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覆:

不可以。雖然不同的專案可以選擇使用不同的計稅方法。但是簡易計稅屬於特定應稅行為,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若是專案採用簡易計稅還沒有超過36個月,則不得改為一般計稅。

誤區三

有的財務認為:對於同一個建築工程專案,總包方若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分包方也要必須選擇簡易徵收。

答覆:

目前沒有這樣的稅務規定。如果總包單位選擇一般計稅,分包單位也沒有必要一定跟總包單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簡易計稅條件就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參考政策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參考政策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政策三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建築企業同一個建築工程專案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防範三個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