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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博士生回家奔喪竟被定性為“擅自回家”?

母親去世,博士生回家奔喪竟被定性為“擅自回家”?

很多年前,看過一個所謂的正能量故事。

如果沒記錯的話,主人公是央視的一位著名主持人,說的是他在主持一檔重要節目的時候,他的母親去世了。權衡之下,他覺得自己的工作比奔喪更重要,於是跪在地上,朝著故鄉的方向了磕了幾個頭,隨後投入了自己的工作。

我不知道,這位主持人是不是已經優秀到了不可替代的地步,那檔節目是不是重要到了不能少他一人,但是有些人在宣揚這種選擇。而這種宣揚是我難以接受的,也是至今無法理解的。

這樣的故事並不是個例。每當這種“大義滅親”走向高潮,往往還會有一個“理性的好人”來開導:人已經死了,你回去有什麼用。

但這句話所蘊含的邏輯和規則,其實也完全還可以用在這樣的場景:你媽不還活著嘛,明年春節再回家吧。

生死之上,豈無人性?

最近看錢理群談魯迅,他說魯迅所有的寫作都是圍繞人展開,最終的目的也都是人。(大概是這個意思,我讀書向來只會其意,不記其形)我仔細想了想,恐怕不只是魯迅,所有誠心的寫作,目的都應該是人。觀人隨筆,一直以來也都在追求一種理想中的人性化。

人性化是和機械化、格式化、單一化是格格不入的。我們耳邊經常能聽到一些“規定就是這麼規定的,沒辦法”“這是規矩,你必須遵守”“我理解你的難處,但是規定必須執行”“對,是不影響,但規定就是規定”“不管有沒有用,規定總是要執行的”“規定就是用來遵守的”……

真的應該如此嗎?一直如此,便應該如此嗎?

規則不能大於人性。如果規則大於人性,那一定是規則不夠完美,而不是人性天然有罪。任何措施,只要一違揹人性、牴觸人性,它就失去了先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很難得人心的,在落實的過程中,也勢必會出現和人的各種摩擦,這種摩擦可能來自生活、工作、出行,乃至感情和情緒,等等。

對於個人來說,法無禁止皆可為,這是權利的真諦;對於施展權力的一方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是真理。這是在任何時候做任何事情都不能丟的。一旦弄丟了,或者模糊了,那就是打法治的臉,就是和人過不去。

所以,人性的執行者,應該懂得換位思考,這大致可以理解為“通人性”。

如果一些人喪失了換位思考的能力和意識,那麼他們一定也在喪失人性。事情自己沒有遇上,困境和不幸沒有輪到自己的時候,總是拿著規定為難別人,我不大相信,這樣的人如果自己突然角色轉換,成為了自己的管理物件,會真的表現出自己要求中的那麼“聽話”。

我相信人性,相信人們在極度悲傷的時候,不可能保持絕對的理性;相信人們在極度焦急的時候,不可能保持絕對的淡定;相信人們在噩耗中的哀嚎、悲痛和咆哮。因為我們都是人,應以血肉之軀做有思想有情感有人性的人。所以,在那些規定和原則面前,不妨想想,人性,本身就是原則。

奔喪的自由,是人性的自由。如此,人間方值得。

今天,寫下這個標題,探討這個話題,我覺得是恥辱的。

這本是一句正確的廢話。也不是XX應該講人性,任何方針的制定、政策的實施、規定的執行,都應該講人性。這是現代文明賴以存在的基礎,是一個正常社會最基本的底線。

講人性,是最大的人性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