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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罰站罰跑”不屬於體罰,教育懲戒應從模糊到清晰

明確“罰站罰跑”不屬於體罰,教育懲戒應從模糊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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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以往,由於缺乏根據,罰站罰跑常常被家長、學生認為是體罰,熊孩子上課調皮搗蛋老師往往束手無策。近日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擬允許老師實行“罰站罰跑”,並明確與體罰或變相體罰作出區分。據此,廣東擬在全國率先嚐試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9月25日澎湃新聞)

幾個月前,廣東省司法廳官網公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進行了明確。儘管送審稿做出了種種規定,但因其未對“教育懲罰措施”的程度、範圍和方式等進行明確,依然有失模糊,亟待進一步細化。針對上述問題,此次提交初審的條例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

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其實,

“罰站罰跑”是否屬於正常的教育懲戒,目前尚存在爭議。

支援派認為有利於幫助督導學生認識問題、改正錯誤,並維護樹立正常的教學秩序;反對派則認為有體罰的傾向,不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還會適得其反。教育界與法學界對此行為的定性也一直十分模糊,但站在力圖讓教育懲戒權從模糊走向清晰的角度審視,允許老師實行“罰站罰跑”,這樣的嘗試無疑值得肯定。

恢復教育懲戒權,說說容易做起來難。要想讓管教真的管用,而不至於停留於口頭上,必須切實解決兩個維度的問題:一是教師敢不敢行使懲戒權;二是教師能不能正確行使懲戒權。而這些牽涉到管教尺度怎麼把握,如何保護雙方的權益等一系列問題。

現實中,有不少教師聞“罰”色變,投鼠忌器,不敢管學生,只有端正對教育懲戒權的認識,才能生髮出管教學生的底氣。

此外,也不乏有教師在“恨鐵不成鋼”心態驅使下,將教育懲戒與體罰或變相體罰混淆起來,還自以為是“為了學生好”。

因此,

在理念層面,需要釐清教育懲戒權的概念,明確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的邊界,讓教師做到大膽管教、合理懲戒。

簡而言之,教育懲戒是以愛為先,目的是幫助學生進步發展,教育性是其最根本的原則,是一種理智性、規劃性的警示、告誡。許多不適當的懲戒其本質正是進行了體罰,而真正的“懲戒教育”則是一門科學,需要講究技巧和藝術,基本上與體罰無關。

理念在雲端,貫徹落實過程中更會遇到諸多現實問題:什麼樣的情況該納入教育懲戒的範疇?採用什麼方式進行懲戒?由誰實施懲戒?

理論可以務虛,實施必須精準。

有關懲戒實施的任何細節,都不容含糊。稍有差池,就會後患無窮,甚至謬以千里。從這個意義上講,教育懲戒權的細化,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想讓戒尺真正迴歸課堂,相關部門有必要配發一份詳細的“使用說明書”,切實解決老師的後顧之憂。否則,即便把戒尺交到老師手裡,也沒有老師敢輕舉妄動。

(來源:燕趙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