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自主離職還是因剋扣工資被迫離職?服役11年老員工與供職券商對簿公堂,最終獲賠22萬團體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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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離職還是因剋扣工資被迫離職?服役11年老員工與供職券商對簿公堂,最終獲賠22萬團體年金

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

因團體年金繳納部分歸屬權說法不一,員工與券商對簿公堂。

國聯證券與前員工的一起勞動糾紛於2020年末被公之於眾。2018年7月,國聯證券前員工、分析師張某甫因非自身原因離職後,將國聯證券及國聯證券深圳分公司告上公堂,經一審法院判決,國聯證券應支付張某甫團體年金保險21。6萬元。

自主離職還是因剋扣工資被迫離職?服役11年老員工與供職券商對簿公堂,最終獲賠22萬團體年金

矛盾一:是否自主離職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國聯證券與前員工張某甫的勞動爭議一審判決書。雙方爭議的主要矛盾是國聯證券未劃轉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員工團體年金。

中證協資訊顯示,張某甫2007年3月入職國聯證券,並於2018年7月辦理了離職登記。

2019年5月,張某甫曾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決定。

2019年8月,張某甫將國聯證券及國聯證券深圳分公司作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主離職還是因剋扣工資被迫離職?服役11年老員工與供職券商對簿公堂,最終獲賠22萬團體年金

張某甫認為,自己因國聯證券剋扣工資而被迫辭職,同時張某甫對“2017-2018年任務情況說明、國聯證券在崗考察人員管理辦法、有關2017年底考核民主測評、原告在崗考察審批表及年終考核結果”說明的真實性不予以認可,並稱國聯證券提交的張某甫2017年度考核評定流程與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不一致。

國聯證券主張,張某甫在公司無任何過錯的情形下主動辭職,故其無權獲得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且公司未拖欠張某甫2018年1月至6月工資。

但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原告的離職原因,已有生效判決((2018)粵0304民初41972號、(2019)粵0304民初11453號)認定,國聯證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張某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故張某甫離職並非因其自身原因。

矛盾二:企業繳費部分如何分配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甫與國聯證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國聯證券投保了團體年金保險,該險種由國聯證券和張某甫共同交費,企業交費金額是員工交費金額的兩倍,被保險人是張某甫。

根據《國聯證券團體年金保險(分紅型)方案》相關規定,團體年金保險實行完全累計,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交費計入個人企業賬戶;職工個人交費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人交費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自交費之日起權益全部歸個人所有,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的權益另有規定。

國聯證券表示,根據《方案》第六條的規定,年金賬戶中僅個人交費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自交費之日起歸屬職工個人,若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擅自離職或提出辭職的,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不歸職工所有。

但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張某甫並非因自身原因離職,因此不適用上述《方案》的規定。根據《方案》中的其他規定,職工因企業辭退、組織調動等非本人原因離開企業的,其企業交費計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及此部分的投資運營收益的權益歸職工所有。

一審法院判決稱,原告、被告雙方均確認原告企業年金個人交費賬戶金額為68671。01元,個人交費紅利賬戶金額為5521。7元,團體交費未歸屬賬戶金額為131339。36元,團體交費未歸屬紅利賬戶金額為10463。24元,因原告與國聯證券建立勞動關係,且團體年金保險系由國聯證券投保,故國聯證券應支付張某甫團體年金保險共計215995。31元(68671。01元+5521。7元+131339。36元+10463。24元)。

券商頻演人勞糾紛

記者不完全統計裁判文書網資訊顯示,2019年共有42起員工告券商的案例完成終審,涉訴金額為1768。32萬元,員工勝訴獲賠金額為1272。69萬元,佔比高達71。97%。其中工資糾紛11起,涉訴金額519。69萬元;獎金糾紛7起,涉訴金額681。97萬元;解除合同3起,涉訴金額19。06萬元;離職賠償4起,涉訴金額51。98萬元。

從員工與券商官司糾紛的型別來看,主要分為四種:

一是工資糾紛,通常是員工離職後對公司此前工資結算存在質疑,請求法院判罰公司補發應發工資;

二是獎金糾紛,券商因為盈利、評價辦法調整等原因少發或不發獎金,員工請求法院判罰公司補發獎金;

三是解除合同,員工合同到期後,券商以調崗、不續簽等方式強迫員工離開公司,員工請求法院判罰公司賠償損失;

四是離職賠償,員工遭遇辭退後,對公司的離職補償不滿而請求法院判罰公司調整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