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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RCEP基本情況及“原產地規則”適用概述

隨著《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以下簡稱“rcep”)的落地,為了幫助相關企業更好把握rcep帶來的機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貿易和投資發展水平,擴大國際合作,降低經營成本,本文計劃在對rcep進行簡要介紹的基礎上,重點圍繞“原產地規則”梳理值得了解的內容以供相關企業參考。

01

rcep基本情況

(一)簽訂背景

rcep是由東盟十國於2012年發起,邀請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共同參加,旨在透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建立統一市場的自由貿易協定。

rcep的談判內容包括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爭端解決等方面的問題。經過近十年的談判,該協定最終於2021年11月正式簽署,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汶萊、柬埔寨、寮國、新加坡、泰國、越南、中國、日本、紐西蘭和澳大利亞生效;2月1日,在韓國生效實施;3月18日在馬來西亞生效實施;5月1日在中國與緬甸之間生效實施。

該協議的簽訂,也是對此前東盟與中國、日本、韓國等多個國家簽署的多個“10+1”自貿協定的整合和補充,該協定的達成,標誌了一個涵蓋約全球半數人口的巨大統一市場形成。

(二)協議意義

rcep的簽署是我國繼加入世貿組織後的另一大開放成果,中國商務部公開資訊顯示,協定生效後總體上區域內90%的貨物貿易都將最終實現零關稅的成果,而且這也是中日之間首次達成農產品關稅減讓安排。

商務部王文濤部長曾公開表示,rcep的簽署“有助於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加快制度型開放,推動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有助於發揮大市場優勢,暢通區域產業鏈供應鏈,更好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暢通國內大迴圈,促進國內國際雙迴圈,推動加快結構建新發展格局。也有助於凝聚支援多邊貿易體制的國際共識,提振各國發展信心,為世界經濟復甦注入正能量”。

由此我們不難看到,巨大的統一市場正在形成,協議對逐步取消各成員間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限制,最佳化各締約方之間的投資環境起著積極作用。

協議由序言、20個章節、4個承諾表,共56個附件組成。

知識|RCEP基本情況及“原產地規則”適用概述

其中值得特別關注的內容有“原產地規則”“電子商務”及“中小企業和經濟技術合作”等內容,本文將在下文中重點介紹“原產地規則”條款。

02

“原產地規則”的適用

(一)規則概述

在國際貿易中,各國(地區)政府會透過採取與貿易有關的措施來管理國內國際市場之間的貨物交易秩序,例如設定關稅配額,針對特定貨物制定專門的技術要求規範(如農藥殘留標準的相關規定)。

“原產地規則”也是一項政府透過關稅來調節貿易市場的典型行政措施,即各國(地區)海關都會根據本國(地區)法律及所履行的國際貿易協定中,有關原產地規則的標準,來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繼而確定該貨物應適用的報關流程,特別是適用的關稅標準。因此“原產地規則”是國際貿易協定談判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其將影響各成員方的國際貨物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國內市場的穩定。

對進口國(地區)而言,貨物的原產地一般具有唯一性,即無論產品在國際貿易流通中經歷了多少個國家或地區的生產或加工程式,其原產地通常只能確定為一個固定的國家或地區,而不能有兩個或多個原產地,因此如何認定貨物的“原產地”對於在進口國(地區)承擔納稅義務的主體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能瞭解並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原產地規則,不僅能合法合規地降低運營成本,還能增強貨物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此次各成員國在協商制定“原產地規則”時,就充分考慮了降低關稅,加強貿易經濟合作的核心目標,下文我們將介紹其中值得關注的幾個問題。

(二)重點關注

1.“原產地規則”條款的範圍

貨物要享受rcep進口成員方對其他成員方實施的優惠關稅條件,需要具備rcep項下約定的原產資格,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中,該章包括了“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式”兩節,及“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最低資訊要求”兩個附件。

但除了第三章的規則外,還需要注意協定中其他與原產地規則相關的內容,例如第二章第六條關稅差異中所包含的部分規則,也是協定原產地累積規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原產貨物的定義

協定項下的“原產貨物”既包括了“在一成員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或“一成員方完全使用來自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方的原產材料生產”的情況,也包括了“在一成員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但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特殊情形。

1)完全獲得或生產多見於農業產品類的進出口

何為“在一成員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根據第三章第三條的規定,具體包括瞭如下十種情形:

“(一)在該締約方種植、收穫、採摘或者採集的植物和植物貨物,包括果實、花卉、蔬菜、樹木、海藻、菌類和活植物;

(二)在該締約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

(三)從該締約方飼養的活動物獲得的貨物;

(四)在該締約方透過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水產養殖、採集或者捕捉直接獲得的貨物;

(五)從該締約方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從締約方和非締約方領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由該締約方的船隻獲得的海洋漁獲產品和其他海洋生物並且由該締約方或該締約方的人獲得的其他貨物,且符合國際法規定,對於從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專屬經濟區捕撈的海洋漁獲產品和其他海洋生物,該締約方或該締約方的人應當有權開發該專屬經濟區,對於其他貨物,該締約方或該締約方的人應當依據國際法有權開採相關海床和海床底土;

(七)該締約方船隻依照國際法在公海獲得的海洋漁獲產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該締約方加工船上僅使用第(六)項或第(七)項所述的貨物進行加工或製造的貨物;

(九)滿足下列條件的貨物:1。 在該締約方生產或消費中產生的,僅適用於廢棄處置、原材料回收或回收利用的廢碎料;或者2。 在該締約方收集的僅適用於廢棄處置、回收原材料或回收利用的舊貨物;以及

(十)在該締約方僅使用第(一)項至第(九)項所述的貨物或其衍生物獲得或生產的貨物。”

可以發現,該條款所規定的場景多見於農業產品類的進出口,例如由懸掛我國國旗並在我國註冊的船隻在公海捕獲的鯡魚,在我國加工船上加工後出口到日本,此時出口的鯡魚就是中國完全原產。

2)“區域成分累積”的規則暫限定適用於“材料”

協定第三章第四條對於累積規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也是此次“原產地規則”的亮點之一,該條共計兩款規則。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規定的原產地要求且在另一締約方用作生產另一貨物或材料的材料,應當視為原產於對製成品或材料進行加工或處理的締約方”。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納入被累積客體的,應當是滿足原產貨物定義的,能夠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而不涉及“生產”和“貨物增值”部分。

但同時協定第四條第二款也明確了,各成員方在協定簽訂後的五年內要審議確認,積累的使用範圍是否擴大到“生產”和“貨物增值”的部分,也就是說目前來看,累積規則的累積客體範圍僅限於材料。

不過若五年內各成員方確定“生產”和“貨物增值”部分可以作為累積的客體,則更有助於促活各成員方之間的上下游產業鏈,以實現生產成本最小化,值得相關企業持續關注。

3)非原材料生產的例外標準舉例

該規定針對的是使用非原產材料的情況,需要符合特定原產地規則的要求。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標準,分別是:

(1)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當貨物與生產該貨物的非原產材料被歸入《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hs編碼)中的不同稅號時,即可視為該貨物經過生產製造已經發生了實質性改變,並獲得原產資格。

例如我國某棉紡企業生產的純棉坯布出口到泰國,純棉坯布使用的棉紗線(hs5205)是本企業生產的,生產棉紗線使用的棉花(hs5203)是從印度進口的,由於rcep對棉紗線原產規定是品目改變,所以由印度棉花加工成棉紗線後,棉紗線取得了中國原產資格。

(2)區域價值成分40%(rvc)標準:透過rcep規定的公式計算出原產材料所佔比例是否達到規定標準,當區域價值成分不低於40%時,該貨物即可獲得rcep原產資格。計算方式包括:a。 扣減公式區域價值成分=(貨物離岸價格–非原產材料價格)÷貨物離岸價格×100%;或b。累加公式區域價值成分=(原產材料價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經營費用成本+利潤+其他成本)÷貨物離岸價格×100%。

商務部於2021年12月30日召開例行新聞釋出會時曾經舉過一個例子,比如中國一家企業生產冰箱出口到東盟國家,生產中使用了韓國產壓縮機等零部件,超過整機價格的60%,如果適用中國—東盟自貿協定,由於未能滿足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超過40%的原產地標準,出口到東盟不能享受優惠關稅。但在rcep項下,韓國產壓縮機可視為區域原產材料累積價值,在中國組裝的使用韓國產壓縮機的冰箱出口至東盟,就可以享受優惠關稅。

(3)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一締約方進行的賦予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原產地資格的主要工序。rcep只採用了“化學反應”這一種加工工序標準。

3.“原產地證明”的出具

rcep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了rcep原產地證明的兩大型別:簽證機構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經核准出口商及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具的原產地宣告(declaration of origin)。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成員方都立刻實施“原產地宣告”制度(即承認非簽證機構所簽發的檔案),而是有10-20年的緩衝期,例如中國承諾在十年內全面接受非原產地證書的原產地證明方式。

(三)注意事項

對進出口企業來說,瞭解進出口國(地區)與中國之間已實施的貿易協定,及對應的關稅政策,比較不同貿易協定下的原產地規則,綜合考量稅率、原產地標準和原產地證明條件等要求,可以在如下幾方面上配套進行工作調整。

1.瞭解國內法的銜接規定

為了配合“原產地規則”條款的順利實施,完成rcep項下原產地規則有關內容的國內法轉換,海關總署2021年11月23日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准出口商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上述兩檔案已於2022年1月1日與rcep同日生效。不過由於rcep的15個締約方中,尚有幾個締約方尚未完成國內法律審批,因此辦法僅適用於已實施rcep國家之間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

企業在實踐過程中,也需要注意瞭解本國海關將協定內容內化後的法律規定,以方便日常的通關工作安排,例如在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中就細化了原產地證明的合規提供節點,當進口企業在辦結海關手續前未取得原產地證明的,允許其向海關對其貨物是否具備原產資格進行補充申報,並同時提供稅款擔保辦理海關進口手續(第二十九條)。

2.原材料來源的合規管理

由於產品生產流程中使用的各類原材料可能數量繁多、情形較為複雜,企業在做歸攏統計時,一定要注意確認並明晰原材料的具體資訊,特別是在梳理進出口貨物適用的hs編碼等資訊,以免遺漏非原材料生產的例外規則適用,或者錯誤適用而引起行政處罰。

3.原產地證明制度的預先溝通和利用

根據rcep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口商可以向每一締約方的主管部門申請經核准出口商的資格,再結合海關總署令第254號的規定,若企業是經我國海關認定的出口企業,即滿足“海關高階認證企業”“已掌握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及“建立完備的原產資格檔案管理制度”三個條件,經申請(可透過登入“網際網路+海關”一體化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選擇“稅費業務”項下的“原產地管理”功能模組辦理相關業務),並透過海關核准後可以自行出具原產地宣告,即可享受關稅減讓的制度。這無疑將大大便利企業通關的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因此企業可以考慮主動聯絡其住所地直屬海關,瞭解核准出口商的有關政策細則,在合適的情況下,開展條件評估和指導,儘可能地提升企業運營效率。

轉載請註明“來源:上海商務”

編輯:張瀚森

上觀號作者:上海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