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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訂,人工智慧“作品”有望獲得保護

著作權法修訂,人工智慧“作品”有望獲得保護

【科創IP觀】作者:科創小智

該文於2021年6月15日在中規創新院首發。

正文

6月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新《著作權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三條對“作品”定義並列舉作品型別的同時,在第(九)項設定了開放式條款,即“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這進一步增強了《著作權法》的靈活性,體現了鼓勵新型別作品創作和傳播的核心價值理念。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雲計算、物聯網等資訊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當今世界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根據聯合國《2019年數字經濟報告》,數字經濟對於全球經濟的貢獻作用佔到了GDP比重的14。5%-15。5%,並且還在逐步上升。技術進步導致全球海量資料的出現, 作品的生產、傳播及使用亦有著深刻的變化,數字經濟改變了著作權法的應用環境。本次修法將作品型別進行開放式定義,有利於對數字經濟的智力成果給予著作權保護。

人工智慧智力成果的法律問題,是人工智慧社會屬性的重要方面,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人工智慧應用的成敗,將人工智慧智力成果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為掃清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的制度障礙奠定基礎。

一、人工智慧創作成果的獨創性

人工智慧創作成果具備獨創性,是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之基礎。當前,人工智慧在創作過程中,基於不同的網路結構和計算要求,以及神經網路技術的隨機性,創作過程具有充分的自由度,創作成果的外在形式與人類作品相一致,並且其價值被市場所認可,因此,應當重點關注人工智慧創作成果的獨創性,而不必過於糾結人工智慧本身是否具有自由意志。

二、人工智慧創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

人工智慧不能成為其創作成果利益的享有者。從人工智慧創作過程的主體相關性角度分析,演算法設計者和演算法使用者(機器所有者)是兩個最為相關的法律主體。在現有的司法判例中,演算法設計者和演算法使用者容易就人工智慧創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產生爭議,後續立法中應當明確人工智慧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三、人工智慧的合理使用規則

人工智慧依靠文字和資料探勘技術形成衍生產品和解決辦法,利用已經發表的海量作品或資料進行自動化分析,在這一過程中,人工智慧利用資料探勘技術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已發表作品或資料,因此,在後續的立法或司法實踐中,應謹慎判斷人工智慧的資料探勘技術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中規觀察

數字經濟時代,全球經濟競爭的關鍵正在從有形的物質轉變為無形的資料。數字經濟透過生產工具的變革,將資料作為新的核心生產要素,重塑了整個網際網路時代的技術和商業架構,也深刻改變了當代經濟發展的執行模式。法律制度的變遷必須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將模糊的抽象存在轉變為具有明確邊界的財產權利,正是知識產權制度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內在動力。本次著作權法修改擴寬作品的保護範圍,正是順應了這一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