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購房,並且又登記在本人名下,然後本人帶著這套房產結婚了。
那麼,另一方享有這套房屋的產權嗎?
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
另一方僅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居住的權益,而不享有房屋的產權。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
婚前財產與另一方無關,而且也不會隨著婚姻關係的持續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帶著房子跟你結婚
在這裡做兩點提示:
第一,
婚前房產歸本人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子是本人在婚前全款購買,並且登記在本人名下,這是本人的婚前房產,跟另一方無關。
當然,在這裡限定了兩個條件:一是本人(或者父母)在婚前全款購買;二是結婚前,房產證登記在了本人的名下。
不過,結婚以後夫妻雙方要共同生活,另一方可以在該房間內居住。除此以外,TA不享有任何權利。
哪怕將來二人離婚,這套房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
一家人居住在一起
第二,婚前房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有人會產生疑惑,不是說經過8年以後,一方婚前擁有的房屋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沒錯,最高院曾經在1993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過此規定,但是,後來這一內容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
也就是說,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無論你結婚多少年,只要你在婚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本人名下,就是確定無疑的婚前房產,
與其他人無關,你可以依法作出任何處置。
正可謂:
婚前我全款購房登我名,
我讓你住你才能跟我住。
那麼,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且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是婚前房產嗎?另一方在婚後享有什麼權利呢?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