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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的煎熬等待,不應該取決於精神鑑定

案件回憶:2020年6月22日16時57分,雙慶路某公交車站外有人持刀傷人。事發後,傷人男子並未離去,而是坐在不遠處,還對著圍觀的人群崩潰嘶吼。JC迅速到達現場並控制嫌疑人鄧(男,30歲,四川省資陽市人)。

受害人施某(女,20歲,本市人)經120現場搶救無效不治。

兩年的煎熬等待,不應該取決於精神鑑定

事件經過:

在雙慶路公交車站等車,罪犯見被害女子漂亮就調戲,女子嚴厲拒絕後,剛好這時公交車到站,子女並沒有理會的拼命逃跑,已經上了一輛公交車,但是被男子追上,從公交車上抓下來,暴力的刀傷了大動脈,看行為像是有計劃的施暴受害人。

當時有很多目擊者,沒有人敢伸出援手,只是不停的圍觀。

嫌疑人惡性施暴後並沒有逃跑,而是做出一種疑似瞭解了一種心願,達到了自己願望的一種快感的狀態,甚至還在那裡歇斯底里的向周圍喊叫,似乎在宣洩什麼,近似一種癲狂的狀態。

兩年的煎熬等待,不應該取決於精神鑑定

後續:

根據執法機關的調查,男子有吸D史,因病到成都醫院住院治療,因為案發當天早上,調戲了護士,離開醫院,還在路上買刀,一路流竄…,經過鑑定兇手有精神分裂症(受害者親屬對此鑑定表示異議,但被拒絕從新做鑑定)。

案發兩年後,受害者母親在平臺憤怒表示:

“案發到現在兇手父母沒有道過歉和表示過悔意,冷酷無情一點愧疚心沒有,絲毫沒有見一絲絲懺悔。

還有就是案發前兇手的精神開始就不正常了,為什麼還放之任之隨機遊蕩”

最後:

受害者母親解釋了為什麼在案發二年後才發聲:“因為案件進入尾聲,兇手父母的冷血和挑釁忍無可忍的情況,認為自己孩子因為有精神鑑定沒有判極刑,無視逝者無視生命。”

《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評定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症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