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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訴訟中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訴訟保全可請求網路查詢

很多原告在起訴時總會考慮一個問題“被告是否有履行能力?”,那麼怎麼才能知道被告名下銀行卡里有多少錢?法官手把手教你如何知道被告名下有多少錢。

案情回顧

孫某與陳某、於某、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孫某訴請被告支付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20萬元。為避免被告逃避債務、隱匿財產,保證原告的權利在勝訴後得到實現。原告孫某依法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請求人民法院透過網路查控平臺查詢被申請人名下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及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的車輛、房產,並在20萬元額度內採取保全措施,併購買了某保險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提供擔保。

法官說法

【法官說法】訴訟中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訴訟保全可請求網路查詢

範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杜 鵑

本院依法做出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於2022年1月19日透過網路查控平臺對被告名下財產提起查控,次日根據網路平臺反饋的財產資訊,足額保全了被告名下銀行存款20萬元整。保全裁定送達給被告後,被告陳某、於某、張某主動向法院申請調解,並表示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經法院調解,被告於2022年3月16日一次性給付原告孫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1萬元,雙方糾紛一次性了清。目前,被告已於確定的時間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訴訟中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訴訟保全可請求網路查詢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七條 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透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結語

財產保全制度的設定,是為了及時有效的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判決結果能夠儘快兌現,避免了“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尬尷局面。近幾年,執行資訊化建設工作在不斷推進,目前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已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的全覆蓋,並且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也都與當地房產、車輛等部門建立了點對點查控系統,更加全面的掌握被執行人財產資訊,提高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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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執行局

原標題:《【法官說法】訴訟中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訴訟保全可請求網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