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商家用“舟山帶魚”近似商標開網店被浙江舟山行業協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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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用“舟山帶魚”近似商標開網店被浙江舟山行業協會起訴

商家用“舟山帶魚”近似商標開網店被浙江舟山行業協會起訴法院判定商標侵權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6日釋出訊息稱,舟山中院去年以來陸續受理多起涉及“舟山帶魚”商標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原告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系舟山帶魚系列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被告均為在天貓開設店鋪並銷售帶魚段產品的商家。

目前已審結的6起案件中,其中5件因雙方和解、原告撤訴或調解結案,另1件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據瞭解,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發現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天貓開設店鋪並銷售帶魚段產品,在商品名稱中突出使用了與“舟山帶魚”商標高度相似的文字。

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認為,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商品宣傳銷售中使用與“舟山帶魚”註冊商標的近似的標識,其行為涉嫌構成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且所售產品產地並非舟山,因此其在產品銷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帶魚”是意圖搭乘“舟山帶魚”商標的知名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註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

被告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的商標包含圖案、文字、字母拼音等,其未使用過該整體商標,僅使用了“舟山”二字。“舟山帶魚”只是作為搜尋輔助詞使用,只是為了強調帶魚本身。

法院認為,被告在網店銷售的冷凍帶魚商品標題中使用“舟山帶魚”字樣,與原告商標的主要部分的漢字完全一致,“舟山帶魚”系列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即使被告沒有整體使用原告商標中的圖形或字母,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使用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已構成商標近似使用。

被告在所售的冷凍帶魚商品標題中設定關鍵詞“舟山帶魚”,使消費者可透過搜尋“舟山帶魚”關鍵詞連結到被告商品,使相關公眾誤以為連結商品為舟山帶魚,對該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導致混淆。

綜上,認定被告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最後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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