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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踢足球不慎受傷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和朋友踢足球不慎受傷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兩個好朋友

相約踢足球

一方受了傷

要求另一方賠償治療費用

另一方直叫委屈

那麼在法律上

這究竟是誰的責任呢?

近日,肇源法院審結一起因踢足球受傷而引起的糾紛。

劉某、葉某繫好朋友。某日,雙方相約一起到運動場踢足球,期間也有其他人參與其中。在葉某帶球前進的過程中,劉某為搶球而與葉某發生了身體碰撞,造成葉某腳踝骨韌帶拉傷,花費治療費用1300餘元。可是出院後,劉某拒絕進行賠償,葉某便將劉某訴至法院。

和朋友踢足球不慎受傷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庭審過程中,葉某稱劉某是故意犯規導致其受傷。而劉某則認為,運動過程中雙方情緒激動,有碰撞是難免的,既然參與足球競技,就要承擔其後果。

承辦法官何莉莉經審理則認為,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在競技過程中會有損害人身安全的風險,因此踢足球出現一般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意料之中的事。葉某自願參與足球活動應視為其自願承擔運動所產生的風險,屬於“自甘風險”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賠償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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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正常競技運動中,每一個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同時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劉某和葉某的行為,系正常的競技行為,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所以,適用“自甘風險”規則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明知風險且自願參加活動;二是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三是造成損害的其他參加者的行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受害人不能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自甘風險”。

原標題:《和朋友踢足球不慎受傷能否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