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朝代的君主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就會授予一些貴族和功臣爵位,以此來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關係。爵位就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徵,同時也會有相對應的食邑或財富。
《通典?職官?封爵》記載,自堯帝、舜帝以及
夏朝
,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
商朝
置爵三等:公、侯、伯,無子、男二等。這一時期,封爵就是分封諸侯,爵稱同時也是官稱。
周朝
的封爵以血緣關係為主,所封爵位、邑地都由嫡長子孫世襲。到了
春秋戰國
時期,諸侯強悍,封爵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不少國家改變了按血緣關係封爵的做法,主要依據對國家的貢獻與功勞的大小來授予爵位。
比如秦國從
商鞅
變法以後,就取消了王族封爵,定二十等軍功爵,由低到高為:一級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以上相當於“士”),五大夫,六官大夫, 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以上相當於“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 大庶長(以上相當於“卿”),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以上相當於“諸侯”)。是否授予爵位要看軍功的大小,如在戰場上斬敵方甲士首級一個,即可賞爵一級, 增加田一頃,宅九畝。
秦國的這種典型的軍功爵制,把軍功同爵位、待遇相結合,物件也多為戰士和平民,很有開創性。但是這種爵位享有的僅是衣食租稅,稱“食邑”,其爵位不能世襲,也不能擁有邑地內的政權和兵權。
西漢以後,皇族封爵與功臣封爵並存,皇族可封為王、侯兩等,功臣封爵沿襲秦的二十等爵制。西晉以後,皇族封爵與功臣封爵名稱合併,但最高一級的王、親王只封與皇族。
唐代
封爵分九等,有親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等。元代時凡是宗室、駙馬通稱諸王。
明代
以皇子為親王,親王之子為郡王。文武 官員的封爵是公、侯、伯三級,各加地名為封號,但只有歲祿而無實際的封邑。
清代
宗室封爵為十等,名目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國公、將軍等。按宗親世系 分別授予。其中貝勒、貝子是滿語“天生貴族”的音譯。
另外,封爵制度對皇帝的妃嬪、女兒、姐妹、姑母,以至功臣的母親、妻子等,也授 予封號,如唐代王之母、妻均稱妃,一品官之母、妻稱國夫人,三品以上官之母、妻稱郡夫人,四品官之母、妻稱郡君,五品官之母、妻稱縣君等。享有朝廷封號的 貴婦稱“誥命”,在封建社會意味著無上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