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從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替代。從妥善管理遺產,到減少遺產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
該遺囑欠缺口頭遺
囑
‘
危急情
況
’
的要件,應為無效的口頭遺囑,故本案應依法定繼承辦理
。
”
7
月
2
8
日,在聽到法院的判決結果後,天津的田女士心情十分複雜。
去
年
2
月,田女士的父親田先生死亡,與父親生活
了
1
0
多年但沒有領證
的
“
繼
母
”
杲女士突然拿出了一份電話錄音,稱田先生將部分遺產留給了她。但田女士認為,這份錄音並不能當做是遺囑,於是將杲女士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這
份
“
遺
囑
”
無效,法院支援了她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的杲女士則對此感到十分委屈:明明是田先生親口說的,為
啥
“
遺
囑
”
就無效?
設立遺囑是嚴謹專業的技術活,據法院統計
,
60
%
的遺囑是無效遺囑。
那麼,與每個人切身相關的繼承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有哪些新的變化?
01
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
“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
”
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後簽上自己的名義並註明年月日。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註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
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塗改或增刪,可以選擇列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塗改。
自書遺囑訂立後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註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衝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
02
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
”
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註明簽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實施後,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採取列印方式,為了便於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
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
03
列印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
“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
”
列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型別,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自列印形成,列印後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效力認定的前提,建議訂立列印遺囑時全程錄音錄影。
04
錄音錄影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
“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
錄音錄影遺囑應當採用專業錄音錄影裝置,應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影遺囑中應看到遺囑人和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在錄音錄影遺囑中介紹自己的姓名並說明錄音錄影遺囑形成的年月日。
錄音錄影遺囑的載體是錄製裝置,將錄音錄影遺囑複製到電腦或其他載體上即為複製,建議採取錄音錄影訂立的遺囑要保管好錄製裝置,同時不要將錄音錄影遺囑的原始資料隨意刪除。
05
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
“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
”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極端情況下,即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以後,能夠採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影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06
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
“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
“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
”
在公正遺囑優先效力取消的情況下,充分認識瞭解每一種立遺囑方式的有效要件,是立遺囑人要了解的基礎,最好是在專業服務機構指導下立有效的遺囑。
《民法典》關於繼承的一大亮點就是充分尊重立遺囑人的意志,保障立遺囑人的遺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