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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給賣淫女介紹顧客,賣淫女免除男子嫖資,男子行為該如何界定

劉女士在自己的小區出租房裡以養生按摩為謊頭,長期給前來的客戶提供性服務,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結識了前來嫖娼的胡先生,胡先生是一名普通業務員,有多次嫖娼經歷,一來二去劉女士跟胡先生逐漸熟識。

在一次交談中,劉女士跟胡先生說,如果喜歡可以介紹朋友來玩,胡先生調侃到,介紹朋友來玩可以,但是不知道有啥好處沒有,進而劉女士跟胡先生承諾,如果胡先生每介紹三個人,就可以為胡先生免費提供一次性服務。

胡先生本來就是一個普通業務員,工資也不高,但就是喜歡嫖娼,見到這種好事兒,就爽快答應了,後來胡先生多次介紹圈內朋友到劉女士的按摩公寓嫖娼。劉女士也如約向胡先生提供免費的性服務。

然而好景不長,公安機關在多次接到舉報電話後,依法查處了劉女士的出租房,並經過審訊調查,依法逮捕了胡先生。

(該事件源自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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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述案件中胡先生的行為如何認定?是嫖娼?還是介紹賣淫罪?

①首先胡先生的行為完全符合嫖娼,但由於我國法律把嫖娼行為界定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所以單從胡先生的嫖娼行為來講,並不成立犯罪。

②但是由於胡先生跟賣淫女劉女士有私下約定,並且胡先生多次給劉女士介紹嫖娼顧客,雖然並沒有收到或者非法獲得金錢利益,但是我國介紹賣淫罪的條文規定並不侷限於直接的金錢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為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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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條我們可知,雖然胡先生沒有因為介紹賣淫而取得實際的金錢利益,但是其獲得了劉女士提供的免費性服務這種非法利益。這裡符合條文中“其他利益”的兜底性規定。

又因為嫖娼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而介紹賣淫罪屬於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胡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處,由於刑法優先適用,所以胡先生構成介紹賣淫罪。

最後法院依法判處胡先生構成介紹賣淫罪,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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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當今社會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誘惑不勝其數,當我們身處其中的時候,要嚴格律己恪盡職守,不要因為自己的一點貪念,給自己戴上犯罪的帽子,更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讓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不知大家身邊有沒有胡先生這種朋友,一定要告誡他,不要迷途,迴歸正道,不然後悔晚已,大家有什麼見解和看法,可以留言評論,大家一起學習,共同進步)

喜歡法律和社會的朋友可以關注我,每天給大家帶來最真實的生活案例,大家一起學法、懂法、知法,更好地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