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荊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荊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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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荊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11月15日訊息,荊州銀保監分局公開行政處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被罰人民幣一萬元並予以警告。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荊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鎮賀炳炎大道與高成大道交匯處

1幢1008室

主要負責人:陶金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以下簡稱

“平安財險松滋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財險松滋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

2021年9月2日-9月3日期間,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將平安財險松滋支公司保險許可證上交平安財險荊州中心支公司辦理換證手續過程中,不慎將許可證遺失。

上述事實,有《平安財險荊州中支關於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遺失的報告》、詢問筆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構證照管理責任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

2021年第3號)第十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許可證”之規定。根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3號)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平安財險松滋支公司予以警告並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