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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普法」未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戀觀念有了很大改變,同居幾年甚至十幾年仍未結婚的事情並非罕見。在這種情況下,同居雙方一旦分手,就可能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

一、同居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1994年2月1日開始,我國的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無論雙方同居多久,都不會被認定為成立事實婚姻,也不能認定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儘管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解除同居關係,對於同居期間構成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可以請求依法分割;而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二、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範圍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指的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構成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必須為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家理普法」未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當適用《民法典》等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法律規定,即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分割共有財產時,還要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家理律師溫馨提示】

對於同居期間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個人財產。同居期間購置不動產的,產權即為該登記名義人所有,但在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當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和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等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這主要是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