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人肉搜尋”:不僅僅是民事侵權,還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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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尋”:不僅僅是民事侵權,還可能涉嫌犯罪

電影《搜尋》後,“人肉搜尋”一詞上升到公眾視野。網際網路時代,伴隨著事件發酵,當事人被人肉搜尋、網路暴力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這種動用私刑,充當“審判官”的行為,其實不僅違反公序良俗,還會涉及很多法律問題。

除了民事範圍的侵權糾紛,當出現被網暴者自殺的情況,行為人還將可能涉嫌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文結合司法判例,對“人肉搜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展開分析——

“人肉搜尋”:不僅僅是民事侵權,還可能涉嫌犯罪

刑事層面:

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審理過這樣一起具有爭議性的案件:

被告人蔡某某因為懷疑徐某在自己服裝店內偷衣服,將監控影片中徐某的影像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的字樣,上傳到了微博上,同時提出以“人肉搜尋”的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

微博發出不到一個小時,網友展開的“人肉搜尋”就迅速曝光了徐某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住址、學校、個人生活照片),經蔡某某轉發二次曝光後,網路上開始蔓延各種對徐某的辱罵聲,最終導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殺。

經法院判決,蔡某某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基於其取得了受害人家屬諒解、認罪悔罪表現,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不服上訴後,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人肉搜尋”致人自殺死亡的行為性質——

首先,為何是侮辱罪不是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暴力方式公然損害他人名譽”,後者是“故意捏造虛構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本案中,因為無法查清徐某到底是不是實施了偷衣服的行為,因此對於蔡某某稱其偷衣服是事實還是無中生有,不得而知。因此,本案無法成立誹謗罪。

但是蔡某某在微博公然侮辱徐某,並要求網友人肉搜尋的行為,確實對徐某名譽人格進行了損害,且最終造成了徐某自殺的嚴重後果,因此,從構成要件來看蔡某某此舉確實已經涉嫌構成侮辱罪。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性的侮辱行為,尚且達不到情節嚴重程度,那僅屬於民事侵權範疇,但是如果像本案,採取了惡劣手段、造成了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時,那麼就可能涉嫌刑事責任了。

“人肉搜尋”:不僅僅是民事侵權,還可能涉嫌犯罪

民事層面:

總的來說,“人肉搜尋”行為,會涉及對他人【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的侵犯,或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寧和私人資訊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

個人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采用披露、利用等方式對他人隱私權進行干預。

2、名譽權

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法律保護。人肉搜尋行為中,由於網路資訊本身真假難辨,加上一傳十十傳百,很多資訊在傳播過程中又出現偏差,這時候傳播者就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司法實踐中,披露他人隱私資訊,尤其是負面資訊的情況,此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通常也會以侵犯他人名譽權來定責。

3、姓名權、肖像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法律禁止對他人姓名和肖像進行非法使用或者損害玷汙。尤其需要注意,姓名權並不侷限於戶籍登記的本名,還包括具有明確指向性(透過該網名可以明確證明物件為受害人)的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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