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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診斷為精神病,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眼下,刑事案件每天都有發生,越來越多的人走上了犯罪這條不歸路,其中,有這麼一群人,犯罪後是否能免除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給大家留下了一個難題,這群人就是精神病人。

下面我們先看一個案例,再說說精神病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處理。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萬某弟在產生殺人的想法後,於當日購買尖刀等作案工具,到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萬達廣場附近尋找作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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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合格證

期間,萬某弟見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遂尾隨在三人身後伺機作案。當行至和昌集團施工工地西門口時,萬某第持其購買的尖刀往沈某某脖頸處連刺數刀,之後逃離現場。沈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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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透露

經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傷全身多處致大出血死亡。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萬某弟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案發時處於緩解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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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

這就是震驚全國的紅谷灘殺人事件。

分析:

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精神病殺人案件,但是它不同的是,此人屬於間歇性精神病,案發時處於緩解狀態,所以負跟正常人一樣的責任。

那麼,精神病的處罰原則是什麼?我們給大家一個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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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罰原則

由於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體,又是一個較難把握的司法實務問題。特別加之於精神病患者或利用精神病患者大肆進行各類刑事犯罪的活動屢屢發生,也成為危害社會的嚴重問題。

一、

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對其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的法定程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鑑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辯護人委託,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式鑑定並作出結論。

二、

我國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例如,某案件中一精神病人在馬路上對疾駛穿梭的車輛視而不見,持木棍等物品毫無目標地亂打亂砸,導致多輛車相撞後死傷數人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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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比如,有的精神病人殺人只砍一刀便停手,對受害人的喊叫及制止的人產生畏懼;有的搶奪他人的財物只是對紙幣或錢包感興趣,但又不知道逃走;還有的實施犯罪時被受害人咬傷、打擊感到疼痛或躲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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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並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

結合上述的刑法條款,本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認定為完全刑事責任人,因為嫌疑人作案有目的性,選擇性,而不是突發行為;在周圍有人的情況下,沒有停止其行為,而且連刺數刀;作案後,知道逃跑,毫無精神病的異常行為。

發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診斷為精神病,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看完本篇文章,大家應該知道被認定為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怎麼處理了吧。希望大家在以後對此新聞案件的評論中,一定要跟據科學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依據,不要人云亦云,隨波逐流。這樣,才能給受害人的家屬一個安慰,讓逝者安息。

對此,你是否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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