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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目前所知中國古代傳世律典中,最早對教令權加以規定的是唐律。《唐律疏議》雲:“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又云:“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唐朝以後,宋、明、清等王朝法律均有此類規定。

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一、王朝律典的規定

從王朝律典規定來看,中國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指的是家長包括祖父母、父母享有對子孫進行教育、命令的法律權力。教令權的主體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其中祖父母包括義祖父母、改嫁的祖母,父母包括義父母、繼父母、改嫁的母親。

教令權指向的物件包括兒子、兒媳、未出嫁的女兒、義子、義女等。在中國古代社會,祖父母或父母對子孫進行教令主要可分為兩類:

尊長教令子孫行好事,走正途。

在中國古代社會,規勸、教令子孫行正道的案件不在少處。

有的尊長因為子孫犯奸盜忿恨交加而自殺,有的尊長因為子孫不聽從教令仍舊犯奸盜而自殺,這些足以表明尊長為了子孫“改邪歸正”,他們不惜用自己的生命讓後輩醒悟。

尊長教令子孫為非。

在中國古代的司法案件中,常常能看見尊長唆使、教令子孫盜竊他人的財物(通常為牛、驢等牲畜),事情敗露後尊長因為擔心惹上官司自盡,雖說子孫做出違法之事是由於尊長的教唆,但是即便如此,按照律例規定,子孫仍要受到處罰。

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二、教令權法的產生

孝道觀念是中國古代教令權法產生的思想淵源。中國古代的孝道觀念源遠流長,與此相應,中國古代的教令權法也應產生得很早。但如前述,在傳世律典中,目前所知對教令權最早予以規定的是唐律。

《唐律疏議》雲:“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

不過,根據沈家本、程樹德等人的研究,早在晉代,教令權已被納入律典之中。《宋書·何承天傳》中記載:南朝宋時一名叫尹嘉的人,因家裡貧窮,其母熊自賣其身,為尹嘉償還債務。後來尹嘉因此被譜議為行為不孝,當處以死刑。

何承天認為,儘管當時的法律有“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這樣的規定,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尹嘉的行為構成了“違犯教令”罪。尹嘉的母親之所以自賣其身,其目的是為救兒子,而現在卻要將尹嘉處死,這是與尹嘉母親的本心相違背的。尹嘉母親並未向官府首告尹嘉,其賣身行為也屬於和賣。

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因此,依違犯教令罪議將尹嘉處以死刑在法律適用上是不對的。從這段記載中可以知道,在南朝時期的宋代,法律已有懲處“違犯教令”的規定。因為南朝劉宋的法律實際上即為沿用晉律,沈家本認為晉律當中已出現教令權的規定。

程樹德根據此段記載,也認為“此條所謂法雲:‘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當即晉律本文”。

沈家本、程樹德認為家長對兒孫的教令權的法律規定,最早應當出現在晉律當中。不過,根據其它法律文獻,中國古代教令權法至少在漢代就已經產生。

出土文獻張家山漢墓竹簡中有這樣的記載: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曰:當棄市。有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當何論?……曰:不當論。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曰:不聽死父教毋罪。

從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這段記載可知,在漢代,法律規定,兒子不聽生父的教令,應當治罪。而不聽死去的父親的遺教,則為無罪。據此,早在漢代就已經出現了教令權法。漢承秦制,漢代初期的法律主要沿襲秦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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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推測,秦律當中可能也有教令權的規定。當然,這種說法屬於推論,目前尚無明確證據表明秦代甚至更早時期中國即出現了教令權法。

三、教令權法的發展

漢代已有教令權的法律規定,但根據目前已知的文獻,漢代教令權法的具體內容尚無法確知。到了晉代,根據上述《宋書·何承天傳》的記載,其教令權法的具體內容為:“謂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於所求而許之”。據此可知,晉代的教令權法至少具有以下特點。

一、教令權的主體為父母。二、在法律程式上並無父母親告的明確規定,但所告必須被證明確實是父母的要求才被許可。三、量刑重,可以處以死刑。四、尚未成為專條,而是與“敬恭有虧”共為一條。

晉朝以後的南朝劉宋政權,其法律主要是沿用晉律。從上述《宋書·何承天傳》可知,

晉朝的教令權法亦為劉宋法律所沿襲。劉宋政權後的南朝其它各個政權以及北朝、隋朝等各個朝代的法律是否有教令權的規定,由於其律典均沒有傳存於世,目前尚難能確知。不過晉律和南北朝、隋朝的法律關係密切,可謂一脈相傳,正如陳寅恪所言:“古代律例關係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家大族建立晉室,統治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採用之,輾轉嬗蛻,經由齊隋,以至於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由此而論,它們與晉律一樣有教令權的規定應是非常有可能的。

唐朝法律對前代的教令權法既有所繼承,又有所發展、變化。唐朝教令權法主要是《唐律疏議》中的兩條規定,一為“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這條規定主要是設定了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權。一為“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

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這一條主要是規定了子孫違犯教令所應受到的懲罰。從這兩條教令權律文可知,唐朝的教令權法在某些方面與前朝的教令權法具有相似性,顯示了兩者之間的承繼關係。這種相似性或傳承性主要體現在條文形式上,即兩者都是將違犯教令與另外(供養有闕、敬恭有虧)的罪名並例共設,形成一個法律專條。

同時,唐朝的教令權法與前朝的教令權法相比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首先是教令權主體的擴大。漢、晉、劉宋教令權法規定的教令權主體為父母,而唐朝教令權法規定的教令權主體為祖父母與父母。其次,法律程式發生重要變化。漢、晉、劉宋教令權法並未明確規定違犯教令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父母親告,只是規定所告應符合父母的意願。對違犯教令的處罰力度大為減輕。

漢、晉、劉宋教令權法規定,違犯教令可處以死刑,

而唐律規定只能處以徒二年的處罰。第四,對違犯教令罪的成立做了較明確的限定。即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要“於事合宜”;子孫對祖父母、父母教令“可從而違”的行為,才構成違犯教令罪。宋朝的教令權法基本沿襲唐朝。

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宋朝的教令權法主要是《宋刑統》“子孫違犯教令”條。該律條規定:“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這一律條與《唐律疏議》中的相關規定完全一樣。元朝法律沒有“子孫違犯教令”罪的規定。

明朝的教令權法基本上沿襲唐宋,其主要內容為《大明律》中“子孫違犯教令”的規定:“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除量刑方面由徒二年改為杖一百外,明代的教令權法與唐宋兩朝的教令權法在內容上完全一樣。

子孫違犯教令罪、不孝罪與不孝行為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不孝行為範圍極廣,它既不同於子孫違犯教令,也不同於不孝罪,準確來說,子孫違犯教令罪與不孝罪涵蓋在不孝行為中。

在不孝行為這個大概念裡,還包括妻子對丈夫的違逆。子孫違犯教令罪的判定標準在於卑幼是否違犯了尊長的教令,而不孝罪包括幾種具體的情形,具體有: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等。

古代教令權法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結語

這兩個罪都是屬於道德立法的法律概念,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日臻成熟和完善,這使得不孝罪從籠統變得具象,而教令因為所指不明,它的範圍始終十分寬泛,久而久之,子孫違犯教令罪與不孝罪之間有了區分;其次,不孝罪在清代律文中處於名例律之下,子孫違犯教令罪處在刑律訴訟門下,二者相當於總則和分則的關係;再者,從不孝罪與子孫違犯教令罪的規定來看,二者有重合的地方,也有差別,但究其根本,二者皆以保護等級家庭倫理秩序為宗旨,強調尊長對卑幼享有絕對的專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