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壓器類產品型號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變壓器類產品型號是識別和選擇變壓器類產品品種與規格的基本標識。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的標準化,對變壓器類產品的生產、配套協作、選擇和使用維護等均具有重要的作用。產品型號是維護產、供、需各方面利益的基礎。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及貫徹國家資源節約規劃,配合強制性標準認定、節能認證、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等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的行業管理工作,因此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正式生產、新設計開發和改進設計後需變更型號的變壓器類產品,除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本辦法申請產品型號註冊證書。
產品轉廠生產時,接產企業應重新申請產品型號註冊證書。
按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及合資或獨資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並銷售的產品,亦應按本辦法申請產品型號註冊證書。銷往境外的產品如使用其它型號,需要向產品型號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備案,並需提供必要的出口核銷材料。
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的編制和註冊應以JB/T 3837《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編制方法》機械行業標準或相應產品標準作為基本技術依據。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變壓器類產品型號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管理機構)設在瀋陽變壓器研究院,負責變壓器類產品型號註冊的稽核、頒證等管理工作。
箱式變壓器
第二章 註冊管理的產品範圍
第七條 電力變壓器,範圍包括:
00001—— 液浸式電力變壓器;
00002—— 液浸式換流變壓器;
00003—— 乾式電力變壓器;
00004—— 氣體絕緣電力變壓器。
第八條 特種變壓器,範圍包括:
00005—— 電爐變壓器;
00006—— 工業用變流變壓器;
00007—— 礦用變壓器;
00008—— 試驗變壓器;
00009—— 牽引變壓器;
00010—— 其它特種變壓器等。
第九條 互感器,範圍包括:
00011—— (電磁式)電流互感器;
00012—— 電子式電流互感器;
00013—— 電磁式電壓互感器;
00014—— 電子式電壓互感器;
00015—— 電容式電壓互感器;
00016—— 電磁式組合互感器;
00017—— 電子式組合互感器;
00018—— 電氣化鐵路互感器;
00019—— 特種互感器等。
第十條 調壓器,範圍主要包括:
00020—— 接觸調壓器;
00021—— 接觸穩壓器;
00022—— 感應調壓器;
00023—— 感應穩壓器;
00024—— 柱式調壓器;
00025—— 柱式穩壓器;
00026—— 磁性調壓器等。
第十一條 電抗器,範圍包括:
00027—— 液浸式串聯、並聯電抗器;
00028—— 乾式串聯、並聯電抗器;
00029—— 消弧線圈;
00030—— 放電線圈;
00031—— 接地變壓器;
00032—— 油浸式平波電抗器;
00033—— 乾式平波電抗器;
00034—— 中性點接地電阻器;
00035—— 特種電抗器等。
第十二條 各類專用變壓器,範圍包括:
00036—— 組合式變壓器;
00037—— 預裝式變電站;
00038—— 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
00039—— 各類小型變壓器;
00040—— 發電廠和變電所自用變壓器;
00041—— 熱帶地區用變壓器;
00042—— 採油機用變壓器;
00043—— 調容變壓器;
00044—— 電精製防爆變壓器;
00045—— 中頻感應加熱裝置用變壓器;
00046—— 電脫鹽防爆變壓器;
00047—— 變頻調速用變流變壓器;
00048—— 電氣傳動用變壓器;
00049—— 風力發電用變壓器;
00050—— 核電站用變壓器;
00051—— 光伏發電用變壓器;
00052—— 城市軌道交通牽引變壓器;
00053—— 電氣化鐵路牽引變壓器。
乾式變壓器
第十三條 變壓器類產品用元件及配套產品,範圍包括:
00054—— 有載分接開關;
00055—— 無勵磁分接開關;
00056—— 變壓器用風扇;
00057—— 乾式變壓器用風機;
00058—— 變壓器用風冷卻器;
00059—— 變壓器用水冷卻器;
00060—— 變壓器用片式散熱器;
00061—— 互感器用金屬膨脹器;
00062—— 變壓器用壓力釋放閥;
00063—— 變壓器用油泵;
00064—— 變壓器用氣體繼電器;
00065—— 變壓器用速動油壓繼電器;
00066—— 變壓器用蝶閥;
00067—— 變壓器用油麵溫控器;
00068—— 變壓器用繞組溫控器;
00069—— 變壓器用電子溫控器;
00070—— 變壓器用油流繼電器;
00071—— 變壓器用油位計;
00072—— 變壓器用儲油櫃;
00073—— 變壓器用多功能保護裝置;
00074—— 封閉母線;
00075—— 組合式變壓器用負荷開關。
第十四條 其它產品,範圍包括:上述未提及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抗器、調壓器類產品及相關的配套產品和元件產品。
第三章 預註冊證明申請
第十五條 企業在新產品試製以前的方案確定和設計階段,應向註冊管理機構申請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以便按註冊管理機構確認的產品型號進行試製及試驗等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產品型號註冊申請表(2份,格式見“附件一”);
——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1份);
——產品企業標準或技術條件(1份);
——產品使用說明書(1份);
——產品主要圖樣(1份);
——所有申請材料的電子版光碟或隨身碟。
注1:產品主要圖樣包括外形圖、銘牌圖等;
注2:如為系列產品型號註冊,則應提供全系列產品的企業標準或技術條件。
注3:申請表中須註明產品所採用的繞組導線材質。
第四章 註冊證書換領
第十七條 企業在新產品試製、試驗完成後及技術鑑定前,應憑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向註冊管理機構申請換領產品型號註冊證書。
油浸式變壓器
第十八條 申請換領產品型號註冊證書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產品試製總結報告(1份);
——產品試製鑑定大綱(1份);
——產品合格證書及試驗報告(1份);
——產品外形照片(1份);
——所有申請材料的電子版光碟或隨身碟。
注1:試驗報告包括例行試驗、型式試驗、特殊試驗等;
注2:根據國家經貿委電力(1999)42號檔案的要求,型式試驗和特殊試驗報告應由國家認定權威檢測機構出具;
注3:對於電力變壓器,如為申請系列產品型號註冊,則每個系列應選取一定數量且具有代表性的樣機(按“附件二”的規定)提供上述資料。
第五章 註冊證書直接申請
第十九條 企業如果不經過產品型號預註冊階段而直接申請產品型號證書,則應同時提供上述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所列的全部資料。
第六章 損耗水平代號及允許偏差
第二十條 對於電力變壓器產品,其損耗水平代號按“附件三”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一條 確定電力變壓器產品的損耗水平代號時,空載損耗和負載損耗實測值與標準值的最大允許偏差按最嚴格的國家標準執行。
注1:對於“11型”油浸式配電變壓器、“10型”乾式配電變壓器、產品型號中標註2級或1級能效標識的油浸式和乾式配電變壓器產品,確定產品型號的損耗水平代號時,空載損耗和負載損耗實測值與標準值相比均不允許有正偏差。
注2:標註2級或1級能效標識的配電變壓器產品型號示例如下:
示例1:S13—M·RL—800/10—NX2
示例2:S14—M·RL—800/10—NX1
示例3:SH15—M—800/10—NX2
示例4:SH16—M—800/10—NX1
示例5:SCB12—800/10—NX2
示例6:SCB13—800/10—NX1
示例7:SCBH15—800/10—NX2
示例8:SCBH16—800/10—NX1
第七章 註冊審批程式
第二十二條 註冊管理機構應依據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產品型號註冊申請單位提交的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和統一性進行審查,並及時將審查意見函告申請單位,以便申請單位對審查意見及時做出答覆(解釋、修改、補充等)。
第二十三條 註冊管理機構對產品型號註冊申請單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審查合格後,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繳納產品型號註冊費用(費用核算按“附件四”的規定)。申請單位按規定繳納產品型號註冊費用後,註冊管理機構應儘快頒發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或產品型號註冊證書。
第二十四條 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和產品型號註冊證書應與產品型號註冊申請表同時使用。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的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自產品型號預註冊證明簽發之日起),產品型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與產品型式試驗報告的有效期相同。
第八章 註冊資訊釋出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產品型號註冊證書的產品及其製造企業,註冊管理機構將在《中國變壓器行業資訊網》、《變壓器行業通訊》等媒體上釋出已註冊的產品型號目錄及相關資訊,以利於使用者選擇產品。
第九章 產品型號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在製作產品銘牌、繪製產品圖樣及編寫產品技術檔案等方面,應使用已批准註冊的產品型號。
第十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無產品型號註冊證書、產品型號註冊證書與產品不符、冒用或偽造產品型號註冊證書的產品,作如下處理:
00076—— 當產品實施相關認定、認證或採標認可時,不予受理;
00077—— 當產品在開展招投標、監督檢查及鑑定資料審查等相關工作時,視為缺項。
第二十八條 冒用、偽造產品型號註冊證書的單位,要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追究,構成侵權的,要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申請產品型號註冊時,對所提供的資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將在行業上予以通報批評,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瀋陽變壓器研究院負責制定並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原《變壓器類產品型號註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