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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系列知識五十三期:三包退換車的三包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汽車三包系列知識五十三期:三包退換車的三包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案情簡介

陝西省某消費者近日購買了一輛使用時間不到兩年且行駛里程小於30000公里的二手車,在購車之前消費者被告之這輛車是“三包退換車”,因此消費者與經銷商經過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並最終簽訂了免除該車輛三包責任的協議書。在接下來的使用過程中,此車輛接連出現多次質量問題,消費者產生了退換車的想法。消費者認為該車滿足更換車輛的條件,並且根據《汽車三包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購買車輛時簽訂的免除三包責任協議是無效的。經銷商認為,該車輛是三包退換車,且在再次銷售時已將相關情況告知了消費者並與消費者簽訂了免除三包責任的協議,所以拒絕給消費者換車。

相關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明示該車是“三包退換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處理意見

三包退換車再次銷售時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是“檢驗合格”的,其次必須明示所售車輛為“三包退換車”以及退換的原因。因此,對於“三包退換車”,是可以在修復之後按二手車銷售的。

本案例中,對於三包退換車的三包責任,銷售者可以不按照汽車三包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在確保產品檢驗合格、消費者明確知道該車為三包退換車以及退換原因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透過協議方式來約定車輛的質量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