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農家樂旁河中游泳溺亡,誰來承擔責任?

菜單

農家樂旁河中游泳溺亡,誰來承擔責任?

博法律師說

農家樂雖利用了河的天然優勢在旁開展農家樂經營和售賣泳具,但並未經營游泳專案,被告在涉案區域設定有相應的警示標語,盡到了其經營專案範圍內的警告等基本義務,因此在該活動過程中所導致的損害,不可歸責於本案被告。

基本案情

小李隨家人、朋友到某農家樂消暑,併購買泳具下河游泳。怎奈世事難料,小李這一下河就再也沒有醒來。小李父母悲痛欲絕,處理完小李後事後,老李便一紙訴狀將農家樂告上法庭。老李認為,一家人在農家樂購買泳具、燒烤架等下河游泳,農家樂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現小李死亡,農家樂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農家樂旁河中游泳溺亡,誰來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在天然水域中游泳具有自發性、無償性、危險性等特點。導致小李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死者在游泳過程中對自身能力預計不足或對意外情況處置不當所致;且老李作為死者的法定監護人、監管責任人,亦對該遊樂專案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放任死者自行在河道內玩耍,未及時發現死者的溺水跡象,錯過了最佳搶險、搶救時機所致。

農家樂雖利用了河的天然優勢在旁開展農家樂經營和售賣泳具,但並未經營游泳專案,且該水域為天然水域,農家樂並未獨佔經營。且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顯示,被告在涉案區域設定有相應的警示標語,並配備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安全監管人員,盡到了其經營專案範圍內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等注意義務人和審慎管理人的基本義務。事故發生後,被告亦組織人員配合進行了尋找和打撈。

故,在天然水域中游泳的行為系群眾自發性開展的娛樂活動,在該活動過程中所導致的損害,不可歸責於本案被告。最終判決駁回老李的訴訟請求。

農家樂旁河中游泳溺亡,誰來承擔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也就是說,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裝置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

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體現在應配備適當的人員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體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

農家樂旁河中游泳溺亡,誰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