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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往往很難區分

第二十二條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理解與適用

並非只要侵害到人身權益,被侵權人就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本條規定“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才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重精神損害”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偶爾的痛苦和不高興不能認為是嚴重精神損害。

條文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8條

>典型案例指引

王春生訴張開峰、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0期)案件適用要點:

未經他人同意,盜用他人身份證、以他人的姓名申辦信用卡的行為,即屬於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民事侵權行為。

以上述方式辦理信用卡後透支消費,導致他人姓名被銀行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失的,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當事人因他人盜用、冒用自己姓名申辦信用卡並透支消費的侵犯姓名權行為,導致其在銀行徵信系統存有不良信用記錄,對當事人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重大不良影響,給當事人實際造成精神痛苦,妨礙其內心安寧,降低其社會評價,當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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