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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見義勇為”,反被刑拘?

男學生“見義勇為”,反被刑拘?

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名17歲女生在商場被一名52歲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襲擊胸部,同行男同學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時,將其踹傷。事後雷某某涉嫌猥褻被行政處罰,胡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於8月21日19時被刑事拘留。(生活日報)

針對這則新聞,網上炒得沸沸揚揚,大意是:52歲男子雷某某猥褻女生事小,“見義勇為”的男生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卻事大,大小一比較,雷某某隻得了個行政處罰,胡某某卻被刑拘了。

律師的說法就更加明白無誤:“胡某某的行為從結果上看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而這個標準有一點很有意思,當你實施犯罪行為時,別人打傷了你,那是別人“見義勇為”;可當你的犯罪過程已經結束,別人還打傷你,那就是他犯故意傷害罪了。

今天我們就來說道說道這個“犯罪過程”的問題,法律條文究竟該怎樣執行才是合乎民意的做法,為什麼這件事情會引起網友那麼大的反響?

男學生“見義勇為”,反被刑拘?

先舉一個有趣的哲學例子: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說過這樣一句話:“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因為河流時刻都在變化,當你第二次踏進河流的時候,該河流與第一次踏進的已然不同。然而,他的弟子克拉底魯卻說:“人一次也不能踏進同一條河流。”同樣是因為河流一直在變化,當你一步踏入的瞬間,河流已經變了。這個結論當然是荒謬的,它誇大了絕對運動,否定了相對靜止的存在。

可就是克拉底魯這個結論,在日常生活中,卻鬧出了天大的笑話。

某位富商準備做一樁大買賣,但資本不足,便找朋友借錢。他朋友深知該富商為人愛佔小便宜,而且還一毛不拔,擔心自己的錢借出去後,富商賴賬不還。於是便道:“借錢可以,但你得先立字據。”富商爽快地答應了。

生意做得很成功,富商賺得盆滿缽滿,卻隻字不提還錢的事情。他朋友心裡犯嘀咕了,便帶上借條找富商去討債。該富商果然拒不認賬,說:“我以前是借過你的錢,但那是以前的我欠你的,現在的我已經不是以前的我了,自然不用為以前的我還債,你還是去找以前的那個我討債吧。”他朋友一聽,氣得兩眼直冒金星,一怒之下,將該富商打成重傷。

富商不幹了,告到法院,要求那位朋友賠償他醫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費用。他朋友也理直氣壯地說:“我以前確實打傷過你,但那是以前的我犯下的罪,現在的我已經不是以前的我了,自然不用為以前的我擔責,你還是去找以前的那個我算賬去吧。”

法官一聽,大怒:“你們這些說辭都是誰教的?”

富商答:“是克拉底魯說的,‘人一次也不能踏進同一條河流’。”

剛好克拉底魯就坐在下面的陪審團中,羞得面紅耳赤,灰溜溜走了。

男學生“見義勇為”,反被刑拘?

這件事情的荒謬之處就在於“割裂事件過程”,只一味強調彼時彼刻所發生的事情,一旦轉換成此時此刻,所有的聯絡就全部割斷不管了。

法官尚且氣得大怒,更何況是普通民眾呢?

回到“男生踹傷猥褻男”案這件事情本身,律師的所謂故意傷害罪之說,不就是以上富商與朋友之間的爭執嗎?男生在猥褻男進行猥褻過程中將其打傷,那叫“見義勇為”;而男生在猥褻男進行猥褻之後再追出去將其打傷,就變成了故意傷害罪!世界上還有比這個更荒謬的說法嗎?

如果這種說法也成立的話,我們甚至可以舉出更加荒謬的例子:

某小偷偷竊了一富豪黃金項鍊,可當時該富豪並未發現,等確認黃金項鍊就是他遺失的那一條時,便報警將小偷捉拿歸案。

庭審中,小偷辯稱:“該項鍊是我勞動所得,在勞動過程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已經不存在犯罪事實了,你們無權捉拿我。”

有沒有道理呢?如果“犯罪過程”只認定為小偷偷項鍊的“那一瞬間”,小偷的詭辯就是有道理的;可如果“犯罪過程”被認定為是從小偷偷項鍊到小偷被抓獲的“整個案件告破”過程,那小偷的詭辯當然就顯得滑稽可笑了。

男學生“見義勇為”,反被刑拘?

在“男生踹傷猥褻男”案這件事情上,“犯罪過程”這個概念就存在小偷偷項鍊的矛盾。我們認為,該案的“犯罪過程”是從男子猥褻女生那一刻開始,到男子被制服的那一刻為止,在這個過程中,男生踹傷猥褻男就是“見義勇為”無疑。可律師偏要說是男子猥褻女生那一刻才是“犯罪過程中”,如之奈何?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可能也意識到了這一點,8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已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

事情到此基本圓滿結束,但我們要提醒某些法律從業者的是: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教條必須辯證執行,準確把握民意往往比死記硬背法律條文更重要。切不要再弄出個“彭宇案”,使我們的法治大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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