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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中的兩大誤區,最高法最新揭示!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騰退專案中,被拆遷村民當然總是希望能找尋到更多有利於己方的“依據”來爭取“突破”補償安置方案,獲取更高的補償安置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的事情也不在少數。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透過兩起個案的裁判為被拆遷人揭示了其中的兩大認識誤區,想要多得補償的確不是那麼容易的!

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中的兩大誤區,最高法最新揭示!

【誤區一:違法建設罰過款就變合法了?】

無論城市還是鄉村,無證、未經登記的房屋一碰到拆遷都會面臨巨大的麻煩,輕則補償被壓低到磚頭瓦塊的成本價,重則因“違建不補”而乾脆不予補償。

不過,確有一些建成十幾、二十年的房屋存在曾接受過行政處罰的情形。被拆遷村民就會說了,我這房子當年已經罰過款了,我也積極繳納了,現在拆遷該按照合法建築計算補償了吧?

聽上去有理的分析實則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2615號《行政裁定書》中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案涉房屋系未經批准加建,於1999年2月經行政機關處以罰款,但此後並未補辦規劃審批手續,亦未進行產權登記。

經函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其反饋意見為不再辦理規劃確認相關手續。當事人主張其案涉房屋已經行政處罰,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築的理由,依據不足,不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最高法認為判定一處房屋是否經處罰獲得合法建築的身份,關鍵不在於當事人是否繳納罰款,而在於房屋的違法事實狀態是否得以消除。

這就具體表現為房屋原本存在的違反城鄉規劃的情形是否依法改正,是否補辦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並最終辦理了不動產權登記。

簡言之,雖然交過罰款,但如若房屋依舊沒有證,那麼不合法的依舊是不合法。實踐中,拆遷方會根據所涉專案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認定標準對這類房屋酌情給予適當的補償,但一般會與完全合法的房屋有所區分。

在明律師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對於繳納罰款後並未改正的違法建設,行政機關仍然有權責令其改正,直至對其責令限期拆除以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一事不再罰”本身就是對行政處罰的一種誤讀,事實上僅僅是“一事不再罰款”。(參見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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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宅基地上房屋遭違法拆除,應按周邊市場價賠償?】

農村村民的住宅房屋遭遇違法強制拆除後,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申請行政賠償是標準化的權利救濟途徑。但此時究竟該以何種原則、標準去賠,當事人顯然要比法院要求得更多一些。

自“許水雲案”以來,被徵收房屋遭違法拆除後的“全面賠償原則”一度在眾多裁判中得以使用,而這一來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拆中的裁判觀點,也很快為農村房屋拆遷所適用。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賠申1529號《行政賠償裁定書》中就對此給出瞭如下裁判觀點:

當事人系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涉房屋原系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則,當事人應得的賠償,至少應不低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應得的補償。當事人主張應對案涉房屋及附屬物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賠償”相較於“補償”而言是需要根據土地性質對應的。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違法拆除,其賠償數額理應按照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方案計算,直接主張要按城市房屋的“周邊市場價”計算,於法無據。

這一裁判觀點事實上也透露出了一種訊息: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國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國家賠償領域仍然適用的是“填平補齊”的原則,並不支援所謂的“懲罰性賠償”。

即行政機關不會因其無視法定程式拆除房屋的行徑而承擔明顯高於當事人損失的賠償,略微高那麼一點點是可以的,其目的也在於更好的彌補當事人的損失,而不是“罰”的行政機關肉疼。

從另一角度來看,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若想主張按城市的價去補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開了一點點“視窗”。除此之外,這樣主張都是缺乏依據的。

而房屋遭違法拆除顯然並不等同於徵收方怠於履行對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職責,直接主張適用這一依據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當然,具體到個案中,被拆遷村民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嘗試去提出這樣的主張,但有多大可能效能得到法院的支援,目前看是不容樂觀的。

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中的兩大誤區,最高法最新揭示!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無論是補償還是賠償,“適度”從來都是核心原則。這也就是律師一定會在接待諮詢的一開始先問明您對補償安置利益的訴求之原因。專業的法律問題要由專業的人去操作,但對補償利益的設定則是被拆遷人必須自行完成的事情,而且一經作出就不得無故修改、漲價。依法爭取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才是法律能夠幫到各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