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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武岷律師:起訴後又撤訴,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後,又因其他原因撤訴,這種情況下能否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呢?因為法律規定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責任消滅。那麼起訴後又撤訴,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網友諮詢:

債權人起訴後又撤訴,是否還適用保證期間?

何武岷律師:起訴後又撤訴,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湖南萬維律師事務所何武岷律師解答:

關於債權人起訴後又撤訴,是否視為已經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觀點,以下進行觀點展示:

1、在保證期間內撤訴不能視為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主要理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未送達至保證人。

2、在保證期間內撤訴視為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主要理由是提起訴訟視為已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意思表示是否送達至保證人不影響債權人已在保證期間內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有效方式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 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何武岷律師解析:

無論是設立訴訟時效制度還是保證期間制度,其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相關權利,因此,在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和主張保證責任的事由上應當儘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認定債權人是否已經積極行使權利方面,立法者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二是權利人向有關的公權力機關尋求保護,這也可以視為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的表現方式。由此可見,公力救濟與私立救濟的法理不同,對於提起訴訟引起的“請求”,是指向人民法院為裁判上的請求,與向“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所指的私力的請求不同,前者的請求物件為法院,後者的請求物件為義務人。

因此,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一旦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收到訴狀等材料,即可視為權利人已經積極行使了權利,與是否已經送達至義務人沒有任何關係。不應基於保證期間在保障保證人利益方面的制度價值而全然否定債權人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尤其在當前信用體系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應得到支援。